摘要:當前,一場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人民戰爭已經在全國打響。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疫情信息的傳播也越來越快捷,民眾獲得信息的方式也多種多樣。但是在互聯網絡迅猛發展的當下,有些別有用心之人肆意散布虛假信息、謊報疫情、泄露個人隱私甚至辱罵、侮辱疫區民眾,惡意制造社會恐慌、博取關注。對此,我們均應高度重視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的重要性,注意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同時也要保證信息的公開透明,做好這兩點對于共同取得疫情戰的勝利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新冠肺炎 個人隱私 信息公開
2020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悄無聲息的來到我們每個人面前,社會各界紛紛積極投入抗擊疫情的戰役中。然而疫情信息的傳播更是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疫情相關信息的準確權威發布關系到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信息網絡時代,疫情信息的傳播也變得越來越便捷。只需在電腦或手機上輕輕一點擊,各類關于新冠病毒的信息和評論便傳播至千里之外,讓民眾或喜或憂。一大批醫療專家冒著生命危險馳援抗疫前線,政府相關部門積極發布各種疫情信息穩定社會情緒,全國人民群策群力共抗疫情,一切都在向好發展。但是在互聯網絡迅猛發展的當下,有些別有用心之人肆意散布虛假信息、謊報疫情、泄露個人隱私甚至辱罵、侮辱疫區民眾,惡意制造社會恐慌、博取關注。筆者作為一名律師,認為在這場疫情全民總動員戰爭中,疫情信息的發布、傳播必須嚴格運用法治手段予以規制,同時加強法治宣傳,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和加強謠言的甄別能力,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共同打贏這場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
一、在突發新冠病毒公共衛生事件中,有關疫情信息傳播的現狀
2019年12月31日武漢市衛健委發布消息,首次確認武漢出現不明原因肺炎、發現27例肺炎病例,當時大部分的民眾對它幾乎一無所知,也沒有意識到這種疾病會如此影響甚至改變我們的國家社會和我們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2月11日晚,WHO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塞在日內瓦的全球研究與創新論壇上宣布,2019年底出現的新型冠狀病毒正式命名為“COVID-19”,在此之前,這種病毒甚至還沒有正式的名字。截至2020年2月13日24時,全國累計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病例63,894例,疑似病例13,435例,死亡1,488人,治愈6,971人。
未知的才是最可怕的,對于迅速在中華大地蔓延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最可怕的不是病毒本身,而是因為未知所造成的恐懼和恐慌。很多人對于這種病毒有很多關心但不甚了解的問題,比如,這場突然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如何發生和傳播的?死亡率和傳播速度有多高?如何降低被感染的可能性?治愈的方法是什么?隨著疫情信息在網絡上的普遍迅速傳播,來自各方的各種消息向民眾撲面而來,蝙蝠、穿山甲、華南海鮮市場、雙黃連……一時間人們應接不暇,我們可以看到,一個謠言就可以讓一個產品瞬間全國斷貨,一個流言也可以帶來很多人的驚慌失措,一個人的一種行為就能引發巨大的關注和激烈的討論,一個事件的事態發展就能讓人的心情像過山車一樣的跌宕起伏,在疫情發展期間,這對于輿情的管理和信息傳遞帶來了一個全新的挑戰。
二、疫情信息傳播面臨的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疫情新聞及各類信息傳播快速,影響力廣泛且深遠,出現了全民關注、參與、監督的局面。但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的思考和關注:
(一)如何平衡疫情信息登記與個人隱私保護的關系
隨著新型肺炎疫情的發展,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疫情防控政策文件,尤其是春節假期結束外來人員返工進入高峰期,各地紛紛響應國家號召加大了本轄區疫情管控力度,開展了基層社區對于湖北籍外來人員的排查、上報和登記等工作。近日,疫情防控形勢不斷升級,全國各省市均積極出臺相關措施對本區域小區實施封閉式管理,嚴格排查小區居住和出入人員,所有人員必須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行程軌跡等個人信息,有些小區甚至要求出入人員提供身份證原件以核實身份,以確保對風險人群的統一有效管理,降低疫情傳播風險。但與此同時疫情期間個人信息的登記與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之間產生的矛盾問題如何解決引發了筆者作為法律工作者的思考。
根據南方都市報2020年1月27日的報道消息《超七千武漢返鄉者信息泄露,被短信騷擾謾罵!》,同時一份份載有武漢返鄉人員及確診患者個人信息的文件、表格,突然間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上瘋狂轉發,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相關人員的姓名、照片、工作單位、就讀學校、家庭住址、手機號碼及身份證號等,不少人甚至接到騷擾電話和謾罵短信,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
個人隱私泄露不僅嚴重損害了被泄露者的切身合法權益,侵犯了他們個人的隱私權,同樣由于公民的個人信息就這樣在網絡上毫無掩飾的被公布,這些相關信息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網絡詐騙”、“網絡暴力”的溫床,社會危害巨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所以為了社會公共安全、有效控制疫情,公民有義務配合派出所、居委會、物業公司等單位的登記統計工作,尤其對于武漢返鄉人員的信息按照規定發送有關職能監督部門,便于他們掌握相關人員的流向并進行相關的健康管控,不應當被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公民應積極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隱瞞、謊報疫情信息,否則將給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危險,也會導致自身因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有關部門在統計相關個人信息時也要注意保護公民的隱私權,除疫情防控的必要情形外,不得任意公開公布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獲取相關信息的人員也不得泄露他人信息。眾所周知,泄露個人信息,侵犯公民隱私權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犯公民隱私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相關行政責任,偷竊、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法出售或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5款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故意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兩高2003年5月14日頒布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也為依法懲治新型肺炎疫情防治期間發生的各種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依據等等。可以說,對于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立法我國還是比較健全的,隨著公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日益提高,信息泄露者將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民事侵權訴訟、侵權民事訴訟、行政機關的監管等多重法律約束,提醒廣大國民謹言慎行。
(二)部分疫情信息不真實,引發民眾恐慌和混亂,如何進行法律規制?
每次伴隨著重大疫情,都會出現大量的流言和謠言,但對這一社會現象的研究和對策,還不夠深入。疫情期間,不少網友通過微博、微信、網絡論壇等方式散布疫情不實信息,引發一定民眾恐慌和混亂。
如網上報道,2020年1月28日23時許,違法行為人崔某峰在微博中散布“夏縣胡張鄉其毋村確診一名武漢新型冠狀肺炎患者,運城市共有4例新型肺炎患者”,造成一定范圍群眾恐慌。經查證,崔某峰發布的信息系虛假信息。還有網絡文章指責上海馳援武漢的醫生不負責任,隨后亦有文章發聲上海醫生紀律嚴明,工作認真負責。每一次重大事件背后都會散布出現一批量的謠言和不實信息。面對前述法律問題,我國除了對違法行為人發布不實的信息的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散布謠言的人員進行行政拘留外,是否還應探索侵權責任的劃分以及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等問題,是追究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還是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然而,我國的立法中并沒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定義予以明確規定,學術界對此的說法亦是紛紜。借鑒他國法律中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具有重要意義。美國的《千禧年數據版權法案》中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了界定,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內容不同,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兩類,一是網絡內容提供者,即通過網站向大眾提供傳播內容的主體,包括網站和個人用戶;二是網絡中介服務者,包括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及網絡平臺。 德國《信息和通訊服務規范法》中對不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一是信息內容提供者,直接對其信息內容承擔責任;二是載體提供者,其畢竟知道載體上的信息,而且能夠采取技術上可能且合理的措施;三是接入提供者,為信息的傳播提供運輸服務,其無法更改相關的信息,通常不承擔責任。 結合我國的實際以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表述,筆者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中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做縮小性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是指網絡平臺。縱觀美國和德國的相關規定,信息提供者作為直接侵權的主體,應當承擔責任,這毋庸置疑。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兩種說法,可見信息提供者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疇。而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客觀上只是起到一個傳輸信息的管道,其無法更改網絡用戶或者網站的信息,對其應不承擔責任。
除了現實的情形下導致的網絡平臺的傾向性選擇外,法理上的嚴格要求亦是平臺處理此事的緣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一般解讀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歸責條款。其責任構成為“客觀侵權+主觀過錯”,而且存在第三人的直接侵權事實。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借鑒了DMCA“通知-移除”規則,這一規則與美國的幫助侵權密切相關,幫助侵權有兩個實質性要件,一是“主觀上明知或應知”,二是“提供了實質性幫助”。 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只是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消極不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就要承擔責任,即即便網絡服務提供者并沒有對此提供實質性幫助,僅僅是沒有采取措施去阻止,亦要承擔責任,未免加重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使得網絡服務提供者更加傾向于作出嚴厲刪除的措施。
三、關于解決疫情信息法律風險點對策研究
(一)疫情防控中勿忘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2月5日下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主任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強調,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值得欣喜的是,根據習主席重要講話精神,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紛紛出臺了一系列依法科學疫情防控措施的政策文件。以上海為例,中共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近日印發了《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治保障的實施意見》。“意見”第三條明確“要堅持必要決策,相關措施與疫情形勢以及措施所要達到的目的相適應,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保護患者和其他依法接受隔離醫學觀察人員的個人隱私并保障其不受歧視的權利。”
建議根據社區的實際情況細化、優化基層人員收集個人信息的具體規定,包括收集信息的范圍、主體、以及信息登記、上報、處置、銷毀等具體程序等,將疫情防控中公民信息的采集和保密工作責任落實到位,在實際管理中嚴格控制信息來源和信息流向,避免信息泄露,在社會公共安全維護和公民個人隱私保護上取得平衡點。同時,妥善保管載明公民信息的各類文件和材料,做好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和保管工作,嚴防死守警惕泄密,并在信息處理完畢后及時銷毀,杜絕泄露。
同時公民本身也要提高法治意識,系統、科學應用法治思維、法治理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信息時注意甄別是否是有權職能部門及是否確實必要提供,一旦遭遇侵權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另外作為公布公民個人信息的載體即某些網絡媒體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勇于擔當,承擔起自己作為媒體人的行業責任,對于網上公布的信息及時辨別、及時刪除不合法的泄露他人個人信息的文章、評論等內容,如果媒體輿論消極不作為甚至助紂為虐,勢必會面臨與信息發布者連帶的侵犯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二)疫情防控中在信息暢通方面,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通報疫情防控相關情況,讓事實跑在謠言之前,對穩定民心、增強信心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全民抗擊病毒的時候,疫情信息的傳播必須以事實和社會科學為依據。讓信息公開透明充滿希望,同時要加強立法宣傳教育、及時進行新聞報道,通過微博、公眾號、政府發布等方式對疫情信息進行及時更新,對謠言要進行辟謠,盡快幫助消除恐慌心理以及有效進行社會管理。同時政府部門要加強對輿情監測引導等工作,積極回應社會密切關切點、加大疫情信息發布力度,及時公布聯合防控疫情的舉措進展,深度報道各地支援湖北的實際行動,生動講述醫護人員、科研人員等的先進事跡和感人故事。
信息發布、傳播和吸收的過程中,民眾也應當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治意識,以法治思維辨別真偽。對于信息的發布、傳播應當慎之又慎,只有具備了法治思維,面臨具體的問題時,腦海里才會有一個概念,如這件事應不應當做,會產生何種影響,法律這條社會的底線在哪里,從而客觀理性的發布消息。對于作為受眾的群眾而言,接收相關信息同樣要運用法治思維理智的進行思考,亦要以法律為準繩,理性分析,依據其來源等因素加以考慮,而不是不加思考,任人牽著鼻子走。全民民眾在抗擊疫情的過程中一定要堵住那些模棱兩可、別有用心的謠言,嚴防被錯誤觀點帶偏,增強科學防范疫情的意識和能力,疏解釋放緊張情緒、及時給予理性指導,凝心聚力驅疫魔,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四、結語
新型肺炎疫情是一場沒有硝煙的全民攻堅戰,目前我國正處于防控疫情的關鍵時刻,疫情信息的發布和傳播應當依法進行,同時兼顧公共安全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私人利益。對于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嚴厲打擊,廣大人民群眾也應提高法治意識、對于疫情信息的真偽加以甄別。總之,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在法律框架內開展工作,高度重視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的重要性,眾志成城,取得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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