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制度的創設是一項偉大的發明,它賦予了公司以獨立人格和股東以有限責任,刺激了投資者的積極性,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利用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的行為逐漸增多,因此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就應運而生。然而該項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面臨著較多問題,新近頒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通過列舉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具體行為表現,具體歸納出“人格混同”、“過度支配和控制”和“資本顯著不足”等三種類型,并以此來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會在司法實踐中對所涉及的各類主體起到良好的指導作用。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同法人制度一樣,都是從西方社會發源,后引入我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被稱為“刺破/揭開公司面紗”,由美國法官桑伯恩在美國訴密爾沃基運輸公司一案中首開先河,其在該案中描述: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一個法人實體,其具有獨立人格。但當公司被用來損害債權人及社會公眾利益時,應該把公司視為人的集合,也即股東應與公司一起承擔責任。[1]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德國叫“直索責任”,指在特定案件中,須“穿透”公司獨立人格這層保護傘,直接讓股東為公司清償債務。
我國學者1992年即對英美法系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進行研究,見沈四寶、王俊撰寫的《試論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紗”的法律原則》[2]。在此之后,學者們也陸續對該制度進行了研究。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和實踐的需要,該制度在2005年公司法第三次修訂時予以入法,即公司法的第二十條第三款;與此同時,還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適用人格否認制度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予以明確。[3]此外,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也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進行了或原則性的、或具體情形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十四和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九條至二十七條、《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條等。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司法實踐的大數據報告[4]
自公司法規定人格否認制度以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法治水平的提升,該制度的運用也越來越多,案件數量近年來有所上升。
本文作者以“法人人格否認且不包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關鍵詞,通過ALPHA智能檢索系統對2020年2月15日以前全國案例檢索得到合計2115篇裁判文書,報告如下:
(一)整體情況分析

2004年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還處在入法過程中。上述圖表中的所有281件均是由廣東佛山中院做出,其依據公司法第三條“法人應有獨立的財產”及法人人格否認的法理,支持了債權人對羅勢全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含駁回羅勢全上訴)。
上圖還可看出,直至2012年,該類案件的數量均在20件以內;2013年以后,案例才逐漸增多,年均三位數。數據變化也從側面反映出:該類案件與整體社會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法治水平正相關。相信隨著九民會議紀要的推出和社會誠信制度的建立健全、司法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及法院執行力度的加強,此類案件還會持續增加。
(二)程序分類

從上面的程序分類統計可以看到當前的審理程序分布狀況。一審案件有785件,二審案件有1064件,再審案件有183件,執行案件有81件。
(三) 裁判結果
1、一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654件,占比為84.06%;全部駁回的有98件,占比為12.60%;駁回起訴的有16件,占比為2.06%;其他與不予受理合計10件,占比為1.28%。
再對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件做進一步的人工檢索得出:絕大部分案件都是部分支持,即是對公司所欠的債務做支持判決,但對于否認法人人格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塊,絕大多數都不予支持,理由均是未能證明股東存在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故不予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經人工對所有一審素材進行梳理得出:支持法人人格否認訴請的案例僅有160件,占一審全部案件的比例僅為20.38%,即五分之一比例。
2、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843件,占比為79.23%;改判的有186件,占比為17.48%;其他的有29件,占比為2.73%。
3、再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再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140件,占比為76.50%;改判的有27件,占比為14.76%;其他的有11件,占比為6.01%。
4、執行裁判結果

通過對執行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駁回申請的有67件,占比為82.72%;撤銷申請的有7件,占比為8.64%;中止執行的有3件,占比為3.70%。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實踐中法院對于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非常審慎小心的,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以未能有效證明股東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而判決駁回訴請,支持率僅只有五分之一。
三、九民會議紀要中關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規定的具體內容
“九民會議紀要”第二部分第(四)節就是關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具體內容,前言載明了適用原則,10至12條是以列舉的方式,類型化地闡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理念。即:將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及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要件通過抽象歸類而形成“類型化”,如第10條的“人格混同”、第11條的“過度支配及控制”和第12條的“資本顯著不足”三個類型。第13條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予以了明晰。
(一)適用原則
1、審慎原則:否認公司人格的法律規定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能有效遏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沒用好就可能傷害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這兩個公司法制度的基石。因此適用該制度必須審慎,在原告未能舉證到足以引起對股東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懷疑的情形下,一般不予以適用該制度。但同時須明確的是,只要股東存在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則要敢于且穩準狠地依據債權人的申請適用該制度,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責權利相等原則: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 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只有濫用的行為給債權人的權益造成的損害非常嚴重,如不能完全實現其債權,且該濫用行為與該不能實現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才能讓該濫用行為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最終獲益的股東或股東關聯單位(在橫向否定關聯單位的法人人格時)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格否認的三種具體類型
1、人格混同: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紀要列舉了五種具體情形和一兜底條款來表象化該類型。另明確在人格混同情形下,可能還會有業務混同、人員混同、住所混同等情形,紀要明確這些為補充要素而非決定要素,不必然要求上述混同都要一并存在。
法人人格獨立,就是要有獨立的意思和獨立的財產。獨立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機關必須對公司的經營行為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公司的意思表示機關主要體現為股東會、董事會等。獨立的財產,就是公司財產必須與股東財產分割開。股東設立公司時,不管是認繳的現金還是通過其他方式出資,該認繳數額內的現金或其他資產就成為公司資產(雖認繳資本會存在期限未屆滿情形,但該認繳資本到期仍要繳納到位以解決公司債務問題)。如其他資產未能及時變更所有權從股東變更到公司的手續,則公司財產就未獨立。在經營過程中,公司獲利的收益屬于公司資產,如不經相關分紅手續就直接被股東占有,且未做任何財務記載,則公司的財產獨立就不在,就構成“人格混同”。因此,判斷人格混同最重要的就是要判斷是否存在財產混同,主要表現在財務是否混同。
2、過度支配與控制: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紀要列舉了四種具體情形和一兜底條款來表象化該類型。另也明確了可橫向否定關聯單位的法人人格,與最高院指導案例第15號案件所倡導的精神一脈相承,進一步擴大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以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資本顯著不足: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紀要沒有明確具體類型,只是要求與市場經營中的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予以有效區別。
實質上,資本“顯著不足”依賴主觀判斷,時間條件變化,結論也發生變化。而且這個“足不足”是個經濟判斷,司法領域對這個“足不足”的界定會非常困難。在公司注冊資本從實繳改為認繳并廢除了最低注冊資本金制度后,原來法院司法裁判中采用的低于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的“顯著不足”的客觀標準就不存在了。再結合法院審慎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原則,筆者認為當前環境下法院大概率不會單獨適用該條款,除非有前述兩個類型的情形存在時綜合使用。
除“資本顯著不足”難以界定外,上述“人格混同”和“過度支配與控制”兩類型也無法清晰地分開,他們大部分交織在一起,“過度支配與控制”主要體現公司意思不獨立,按照控制股東的意思做出具體的行為,而該行為所導致的絕大多數結果就是要財產混同,致使“人格混同”。
四、九民會議紀要“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規定的指導意義
九民會議紀要是對前期司法實踐的研討總結,從而把此前司法實踐中做的比較好的經驗吸收后向全國推廣,使全國司法裁判尺度更加統一,法官自由裁量得以更加規范,它對于法院、律師、企業經營者均具有很強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對全國法院關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導意義。
九民會議紀要在發布時就明確了會對全國法院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等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明確了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但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根據九民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此前司法實踐中,裁判說理不充分,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如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部分案件,從舉證材料上看應該算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但法院仍未適用舉證責任轉換機制,并以此駁回了債權人的訴請。
會議紀要頒布后,只要原告舉證證明存在會議紀要列明的幾種具體情形的,則法院就會判決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總體上會比之前規范,但仍然無法規避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同時,原來法治不發達地區的法官也可依據個案情形來否定法人人格,判決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來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助于當地法治建設和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對律師等法律從業者辦理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在辦理涉及法人人格否認類案件時,律師等法律從業者需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去準備相關工作,準備工作的情形也可以預見到是否能達到裁判者所需要的要求,可判斷出是否能達到預期效果:
1、主體要件:原告是公司的債權人,包括主動債權人(契約交易的一方等情形)和被動債權人(侵權案件中被被告公司侵害權益的一方);被告是實施了濫用了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縱向否認)或關聯企業(橫向否認)及公司。如對于公司的債務已經確認后,再提法人人格否認侵權之訴的,則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2、主觀要件:被告主觀目的明確,就是故意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通過具體的行為來使自己獲益(要么是規避債務,要么是逃避相關責任)。即:被告主觀上有明顯過錯。
3、行為要件:被告采取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具體行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著手準備:
(1)人員混同:通過審查交易文件和查閱工商信息登記材料、網絡信息材料(招聘廣告、業務介紹等),確認相關業務人員和高管是否存在混同情況。同時可安排當事人通過其他交易來進一步鎖定人員混同情形并固定相關證據。
(2)地址混同:通過實地考察、查閱工商登記信息或審查相關交易文件等形式,確認股東及公司是否在同一地點辦公,得出地址是否混同。
(3)業務混同:通過審查工商經營范圍、搜集網絡信息材料、相關交易文件和電聯相關業務負責人員,搜集相關業務混同的材料并予以固定。
(4)財務混同:在跟公司都做業務時,也可跟股東嘗試做部分交易,結算時注意搜集財務人員一致、兩者相互替代結算等初步財務混同的材料。
(5)資產混同:指導當事人搜集股東占用公司資產的相關材料,如:車輛設備等資產登記在公司名下,但公司卻沒用,而一直由股東或關聯公司使用,且公司對外聲稱沒有資產。再如:公司替股東或關聯公司償還債務,但不記載;或股東收取公司業務款但不入公司帳等。當然,這些信息大概率要通過內部人或上下游交易鏈條的關聯人士來綜合獲取,需要指導當事人以合法方式獲取相關材料。更進一步,如發現對方涉嫌經濟犯罪的,可通過舉報刑事犯罪的方式請經偵介入調查,固定相關證據,將刑事調查獲得的材料用于民事舉證,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6)過度支配與控制情形:指導當事人搜集九民會議紀要中列舉的具體情形的資料,如:原屬于公司的高利潤訂單,突然轉給股東或其關聯公司制作等或產品采購進來后低價賣給關聯公司或股東自己,然后再由他們按市場價出售,利潤全部留存在股東或關聯公司處等。通過網絡信息檢索及周圍干系人的調查摸底,盡量獲取有用信息,在此基礎上,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或采用合法報案的方式,通過刑事手段獲取相關信息,刑民結合以最大程度地威懾侵權行為人,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結果要件: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有效實現,才有必要否定公司人格。
5、因果關系要件:上述結果必須是因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所導致,從普通人的邏輯一看就必然存在因果關系的。
除上述搜集固定證據的準備工作外,律師還得對上述證據材料予以加工利用,用這些蓋然性的證據去證明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及由此產生了損害的結果,進而讓法院在此基礎上將舉證責任倒置。如股東不提供相關財務賬簿等由其控制的材料,則視為其拒證并判決其承擔不利后果,即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對企業家等經營者具有指導意義。
從企業家的角度來看,能使他們更注重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下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首先,一個企業家所掌管的公司可能不止一家,故在經營每家企業時須確保各家企業的獨立性,盡量不使人員、業務范圍和財務、財產混同。
其次,幫助企業家提升防備心。商場上的爾虞我詐比較普遍,除了自己誠信經營外,還得提防交易方的不誠信。因此得關注濫用公司人格的具體情形,在交易中如果發現存在這些情形的,一定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行為規避損失擴大,同時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第一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董子源:《中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研究綜述——以1992年至今的CLSCI期刊有關論文為樣本》,載法制與社會》,2018-12(下)。
[3]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05年該內容于第64條記載,公司法第四次修訂時(2013年修訂版),該內容于第63條記載)
[4] 考慮到與九民會議紀要一致,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適用將不納入本數據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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