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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的時代背景下,日趨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和充足的民間資本為境外投資市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根據商務部的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56個國家和地區的5090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直接投資901.7億美元,同比增長16.8%,其中股本投資和其他投資727.7億美元,占80.7%,利潤再投資174億美元,占19.3%。
作為境外投資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私募股權基金在不斷地壯大和完善,吸引著境內外投資者。但是,由于我國實行外匯管制以及境外投資審批制度,以至于尚處于起步階段的私募股權基金在進行海外投資時,往往需要“披荊斬棘”、“過五關斬六將”,這恰恰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提倡的“走出去”戰略相悖。私募股權基金海外投資的新路徑究竟在哪?這是一個亟待解答的難題。
一、私募股權基金的興起與發展
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最終通過上市、并購或回購等方式退出而獲利。2006年底中國第一只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基金,投資金額逾60多億元人民幣。
之后,伴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崛起、民間資本的不斷涌入,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方向已不再局限于境內,而是瞄準了海外投資的市場。2011年3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與亞歐聯合資本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資基金,命名為“亞歐聯合資本中國海外投資人民幣基金”,該只基金計劃融資30億元人民幣,用于支持中國企業海外擴張,這也是首只旨在籌集人民幣用于海外投資的基金。
近年來,凱雷、高盛、黑石、摩根士丹利等私募基金巨頭也相繼在中國設立人民幣基金,這些人民幣基金不僅投資于國內市場,還將目光指向了海外投資領域,這種由境外到境內,再從境內出海的跨境基金,意在幫助更多的中國企業和中國境內的投資者走出去,順利地完成資本“出海”之路。
二、私募股權基金如何“出海”?
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海外投資時,首先要解決的是便是私募股權基金設立的問題。在設立私募股權基金這一環節中,往往不僅需要考慮本土因素,更需要結合外資因素進行考量,從目前已存在的募資金額較大的人民幣基金來看,大多數人民幣基金的背后都有外資的成分,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國外知名機構在運作經驗和管理模式上較為占優。因此,在設立私募股權基金過程中,組織形式的選擇就變得尤為重要,是純內資還是中外合資,是公司制還是有限合伙制,不同的交易架構、不同的交易目的,決定著基金管理人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無論選擇哪一種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都必須考慮到投資審批、外匯結匯、稅務籌劃等因素,從而做出一個相對最優的選擇,為下一步私募股權基金的海外投資打下堅實的基礎。
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好適合自身特點和需求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并完成設立后,接下去,如何讓資金“出海”?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海外投資面臨哪些政府審批手續?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以下簡稱“2004目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1號令”)這兩部法律法規長期指導著境外投資的政府審批程序。根據2004目錄與21號令的規定,一般而言,中國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必須獲得特定監管機構的批準,主要包括: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以及外匯局,如中國企業的主體資格特殊,還可能涉及到國資委、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其中,國家發改委的核準是最重要的,也是取得其他政府機構核準的必要前置步驟。
在取得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的操作流程上,企業應首先拿到發改委的核準文件,俗稱“拿路條”,在拿到路條后,如企業在投資項目的過程中涉及到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行為,企業還需要憑借路條向商務部申請核準,在獲得發改委、商務部的核準文件后,再向外匯局申請外匯登記證,最后,企業憑借發改委、商務部的核準文件以及外匯登記證,前往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由此可見,境外投資政府審批手續之繁瑣,多年來飽受詬病,特別是對于民營企業來說,一個項目要不要投資,投資金額多少,其實跟監管部門沒有直接的關系,無論盈虧,企業都是用自己的錢,是企業自己的判斷。監管部門應當做的是對資金流向的事中、事后監管,避免企業出現違規行為,而并非代替企業做出能否進行境外投資的決定。同時,在發改委對項目進行前期核準的過程中,為防止境內企業惡意競爭,實踐中,對于同一個項目,發改委一般只會批準一張“路條”,這已成為行業中默認的潛規則。
對于如此繁瑣的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制度,在審批環節,企業一般需要耗費4個月以上的時間,企業需要提交的材料復雜、程序繁瑣,如果涉及投資數額較大的項目,審批耗時時間可能更長,有些投資項目甚至會因政府審批時間過長而流產。
不難看出,審批核準制增加了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不確定性,尤其是當我國企業并購國外企業時,由于不能確定并購交易是否能得到中國政府的批準,被并購企業會相應地提高報價,這就增加了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成本,反而造成了適得其反的效果。
為規避核準過程產生的不便,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成立時,會選擇在境外設立平行基金,從而解決境外資金因外匯管制所導致的進入難、退出難的問題,以及國內資金無法走出及時“出海”的困境。
三、私募股權基金“出海”新規
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會議精神,對外投資體制面臨著“大刀闊斧式”的改革。2013年12月02日,國務院率先頒布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2013目錄”),旨在最大程度減少和下放審批權限,切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2014年4月8日,國家發改委頒布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以下簡稱“9號令”),同時廢止了已頒布長達十年之久的21號令。
在21號令下,中國企業的任何境外投資項目都需要向國家或省級發改委進行核準。而根據9號令,只有中方投資額在10億美元以上的項目和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或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才需要進行核準,其他境外投資項目一律采用備案制。
在備案的機構層級上,除了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項目和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需要向國家發改委備案外,其他項目均由省級發改委進行備案。
雖然9號令并未排除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不予以核準或備案的可能性,也有不少企業擔心備案制在實際操作中會變成“變相審批”,但是從政府職能轉變的角度來看,這是一次“簡政放權”的改革,同時,對于企業而言,最大的好處就是簡化程序、明確時限,這無疑是巨大的進步。
2014年4月16日,商務部發布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與9號令的精神如出一轍,商務部在該征求意見稿中第6條中規定:“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別(地區)和敏感行業的,報商務部核準;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報商務部和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由此可見,商務部也確立了以備案為主的管理方式。
至此,隨著2013目錄、9號令的頒布實施,以及不久后即將出臺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修訂)》,這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將徹底改變現行的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模式,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出海”方式將發生顛覆性的變化,
四、上海自貿區私募股權基金“出海”實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早在成立之初就決定采用境外投資備案制,并發布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最近,央行、外匯局等部委又頻繁地發布了一系列跨境投資、外匯改革的措施。這一系列政策的落地實施,對于私募股權基金海外投資的格局而言,意義重大。
前不久,專門從事股權投資及管理的弘毅投資已經通過在自貿區內設立跨境投資平臺,成功完成了兩單跨境股權投資項目。
下面,就讓我們來看一看在自貿區內的私募股權基金是如何進行海外投資的。
第一步,設立私募股權基金。首先,設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然后再以該基金管理公司為發起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這個做法的好處在于,在基金運作經驗和模式上,外資機構相較于本土機構占優,因此,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是為了便于外資機構能夠帶著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團隊進入私募股權基金。
第二步,境外投資的備案。這一步是自貿區模式與傳統模式最大的區別所在。自貿區最大的便利就是備案制,倡導“一表申報、一口受理”,因此,企業只需要到自貿區管委會填一張表,由自貿區管委會負責審核,審核通過后,發放備案證書,企業再也無需分別向上海市的相關部門進行申報。
除此之外,自貿區內的效率還體現在:第一,自貿區管委會出具備案意見的時間是5個工作日,審核時間方面大大提速;第二,自貿區內的項目備案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長于自貿區外一年的有效期(建設類項目除外)。
第三步,對外付匯。一般而言,企業需要向外匯局申請購匯,外匯局批準后,企業再到銀行將資金匯出。但是,在自貿區內,根據《關于印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的規定,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下放至銀行辦理。因此,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付匯等一系列手續,無需再向外匯局提出申請。
由此可見,私募股權基金從自貿區“出海”的速度非常之快,在充分做好前期溝通的前提下,通常只需要幾天的時間就能完成過去幾個月的審批流程。
五、結語
私募股權基金海外投資已然成為全球金融市場中的重要投資來源,中國經濟的巨大增長,使得中國企業越來越愿意將資金投放于海外市場,同時,“走出去”的浪潮和人民幣地位的逐步提升,也使私募股權基金海外投資的方式越來越得到國內投資者的認可和青睞。
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政府將對私募股權基金海外投資提供更為便捷、迅速的新路徑,私募股權基金的“出海”之路也將會變得更為平坦,一陣前所未有的海外投資浪潮即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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