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6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注冊工作規程(2020版)》(以下簡稱“《工作規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注冊文件表格體系(2020版)》(以下簡稱“《文件表格體系》”),以上《工作規程》《文件表格體系》合稱“注冊新規”。注冊新規以“兩類四層”對發行人進行“歧視”分類而給予不同發行人及其發行產品不同待遇,節約了監管資源并給予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以更為清晰的規則預期的同時,進一步促進了銀行間信用債市場“效率”提升。
一 從“兩類”到“兩層四類”
較之2016版本,2020版《工作規程》將發行人分類從“兩類”(第一類、第二類)進一步細分為“兩層四類”(共一至四類發行人,第一類和第二類為成熟層企業,第三類和第四類為基礎層企業),具體對比如下:
對比 |
2016版本 |
2020版本 |
第一類企業 VS 成熟層企業 |
第六條 同時符合以下要求的為第一類企業: (一)市場認可度高,行業地位顯著,經營財務狀況穩健(具體標準見附件),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未發生連續虧損; (二)最近36個月內累計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不少于3期,公開發行規模不少于100億元; (三)最近24個月內無債務融資工具或者其它債務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無債務融資工具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 (四)最近12個月內未被相關主管部門采取限制直接債務融資業務等行政處罰,未受到交易商協會警告及以上自律處分; (五)交易商協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七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為成熟層企業: (一)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市場認可度高,行業地位顯著,公司治理完善。 (二)經營財務狀況穩健,企業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滿足相應要求(見附件)。 (三)公開發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36個月內,累計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不少于3期,公開發行規模不少于100億元。 (四)最近36個月內,企業無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或其他重大債務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無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 (五)最近36個月內,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存在國家法律或政策規定的限制直接債務融資的情形,未受到交易商協會警告及以上自律處分;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的情形。 (六)交易商協會根據投資者保護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成熟層企業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為第一類企業: (一)資產規模超過3000億元、資產負債率低于75%、總資產報酬率高于3% 。 (二)最近36個月內,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規模不少于500億元。 (三)資產規模超過8000億元,在國民經濟關鍵領域中發揮重要作用。 成熟層企業中,不符合以上條件的為第二類企業。 |
第二類企業 VS 基礎層企業 |
第七條 不符合第六條要求的為第二類企業。 |
第九條 不符合第七條相關條件的為基礎層企業。其中,完成債務融資工具首次公開發行注冊滿兩年,且有公開發行記錄的企業為第三類企業;完成債務融資工具首次公開發行注冊不滿兩年,或者沒有公開發行記錄的企業為第四類企業。 |
通過上述對比可知,2020版《工作規程》對于成熟層企業的識別標準更為明確且精準,進一步細化篩分也就是“歧視”了發行人。相較2016版《工作規程》而言,注冊新規對高類別發行人提出了更高的資質要求,對成熟層的“誠信考察期”從24個月延長到36個月;“違約考察期”從12個月延長到36個月。并在成熟層企業識別標準基礎上通過設立“三套標準”方式進一步識別了第一類企業和第二類企業,其中“三套標準”系指《工作規程》第七條(六)所列,(1)資產規模及資產回報率標準;(2)三年累計發行規模標準;(3)資產絕對規模超8000億標準,符合上述任一標準的即可識別為第一類企業。
根據上述分析,成熟層企業,尤其是其中第一類企業,基本是現有發行人中最優質且信用水平處于市場頂尖的主體(范圍要小于2016版第一類企業),通過該等“歧視”分類方式為基礎,為“寬嚴相濟”的不同監管措施奠定了基礎。
二 “無限續命、無限子彈”的DFI產品
在“歧視”發行人分類識別的基礎上,注冊新規對成熟層企業發行的DFI產品從原先“一定期間一定額度”模式,更新為“無限續期無限額度”模式,即DFI產品到期前3個月可提前“續命”,DFI產品可不設置注冊額度。同時首次將ABN納入成熟層企業DFI范疇。具體對比如下:
2016版本 |
2020版本 |
第八條 第一類企業可就公開發行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品種編制同一注冊文件,進行統一注冊;資產支持票據、項目收益票據等交易商協會相關規則指引規定企業應分別注冊的債務融資工具品種除外。第一類企業也可以就公開發行各品種債務融資工具編制相應注冊文件,分別進行注冊。 按照第一類企業注冊的,可在注冊有效期內自主發行。統一注冊多品種債務融資工具的,注冊階段可不確定注冊額度,發行階段再確定每期發行品種、發行規模、發行期限等要素。 |
第十條 成熟層企業可就公開發行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永續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等產品編制同一注冊文件,進行統一注冊,也可就公開發行各品種債務融資工具編制相應注冊文件,按產品分別進行注冊。基礎層企業應就公開發行各品種債務融資工具編制相應注冊文件,按產品分別進行注冊。 統一注冊模式下,企業在注冊階段可不設置注冊額度,發行階段再確定每期發行產品、發行規模、發行期限等要素;企業在該注冊項下可定向發行相關產品,并可按定向發行要求進行信息披露;企業在注冊有效期內仍符合成熟層企業條件的,可在注冊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內再次報送統一注冊文件。 |
漢坤律師理解,成熟層企業DFI產品“無限續命、無限子彈”模式顯著提高了成熟層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融資效率,對比市場上其他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公司債等),甚至對比銀行間接融資模式,“無限續命,無限子彈”模式都具有顯著優勢,對滿足成熟層企業標準的發行人具有較大吸引力。
另外,ABN產品首次納入DFI范疇也值得重點關注,ABN區別于信用債產品,其依賴資產信用而非主體信用(不考慮增信情況下),其納入DFI范疇將使得成熟層企業在使用“自身信用”的同時也可以使用“資產信用”進行融資。
三 “務實但有所區別”的“刷報”要求
2020版《文件表格體系》“第一部分 注冊文件清單”之“(五)發行前新的年報、季報公告披露后應“刷報””,區別于2016版本不分發行人類型的統一“刷報”標準,交易商協會在2020版本中對四個類別的發行人分別制定了不同的“刷報”要求。具體而言,就年度刷報要求,對各類發行人一視同仁;就季度刷報要求,上市公司和第一類企業原則上僅須半年度刷報,而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企業則須季度刷報。具體對比如下:
2016版本 |
2020版本 |
(五)發行前新的年報、季報公告披露后應“刷報” 1、首期發行“刷報”:如果在債務融資工具完成注冊后、首期發行前 ,企業披露了新的年度審計報告,且在4月30日之后首期發行,發行人需按照M表對擬掛網公告的《募集說明書》進行更新。 如果在債務融資工具完成注冊后、首期發行前,企業僅披露了新的季度報表,且在8月31日(半年報)或10月31日(三季報)之后首期發行,發行人僅需按照BM-5-2、BM-6-1、BM-6-2要求對擬掛網公告的《募集說明書》相關內容進行更新。 2、后續發行“刷報”:如果在債務融資工具完成備案后、發行前,企業披露了新的年度審計報告,且在4月30日之后發行,發行人需按照BM表對擬掛網公告的《補充募集說明書》進行更新。 如果在債務融資工具完成備案后、發行前,企業僅披露了新的季度報表,且在8月31日(半年報)或10月31日(三季報)之后發行,發行人僅需按照BM-5-2、BM-6-1、BM-6-2要求對擬掛網公告的《補充募集說明書》相關內容進行更新。 |
(五)發行前新的年報、季報公告披露后應“刷報” 1、年度情況的“刷報”要求 如果在債務融資工具完成注冊后、發行前,企業披露了新的年度審計報告,且在4月30日之后發行,發行人需按照M表對擬掛網公告的《募集說明書》(或《補充募集說明書》)相關內容更新年度情況。 2、季度情況的“刷報”要求 第一類企業:如果在債務融資工具完成注冊后、發行前,企業披露了新的半年度報表,在8月31日(半年報)之后發行,發行人需按照BM-5-2、BM-6-2要求對擬掛網公告的《募集說明書》(或《補充募集說明書》)相關內容更新半年度情況。 第二、三類企業:如果在債務融資工具完成注冊后、發行前,企業披露了新的季度或半年度報表,且在4月30日(一季報)、8月31日(半年報)或10月31日(三季報)之后發行,發行人需按照BM-5-2、BM-6-1、BM-6-2要求對擬掛網公告的《募集說明書》(或《補充募集說明書》)相關內容更新季度情況。 第四類企業:如果企業披露了新的季度或半年度報表,且在4月30日(一季報)、8月31日(半年報)或10月31日(三季報)之后發行:(1)在首次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前,發行人需按照M表要求對擬掛網公告的《募集說明書》相關內容更新季度情況;(2)在后續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前,發行人需按照BM-5-2、BM-6-1、BM-6-2要求對擬掛網公告的《募集說明書》(或《補充募集說明書》)相關內容更新季度情況。 3、上市公司一季度、三季度情況不強制“刷報” 若發行人為上市公司,不強制要求在募集說明書中更新一季度、三季度情況。若上市公司近一年及一期內受到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等主管部門的立案調查、行政處罰以及交易商協會的自律處分,則不適用上述優化。 |
漢坤律師理解,對于成熟層企業中的特別優質發行人(第一類企業)及上市公司,交易商協會給予了特別寬厚的“刷報”優惠,其第一次注冊后僅需刷半年報即可,而其他類型的發行人則統一要求按季報方式“刷報”。考慮到成熟層企業第一類發行人的標準較之2016版《工作規程》要求更為嚴格,大多數的發行人在實踐中將以季報“刷報”為常態。
四 注冊及備案文件新增《受托管理協議》
2020版《文件表格體系》“第一部分-注冊文件清單”Y-8、YB-7項所列載,債務融資工具注冊時應新增提交《受托管理協議》,但,第一、二類企業(成熟層企業)注冊時不再要求報送《受托管理協議》;第三、四類企業(基礎層企業)注冊時需報送首期發行受托管理協議。后續發行,發行人應根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選擇當期發行受托管理人,并按照協會相關自律管理規則及表格體系要求,披露受托管理協議內容。
漢坤律師理解,盡管第一、二類企業注冊時無需報送《受托管理協議》但并不意味著其無需建立“受托管理人”制度,在發行時仍然需要根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選擇當期發行受托管理人并報送有關協議內容。但對于第三、四類企業而言,其注冊時即需要報送審核《受托管理協議》以確定有關受托管理人資格及內容適當性。
五 《文件表格體系》對法律意見書的新要求
2020版《文件表格體系》針對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分別體現在“F表(法律意見書信息披露表)”以及“XF表(項目收益票據法律意見書信息披露表)”,兩表的變化相同,均新增了四項內容:(1)受托管理人的資質以及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2)發行人存續債券情況;(3)新增投資人保護相關內容;(4)對專業信用增進機構發表意見。具體而言:
(一) 受托管理人的資質以及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受托管理人作為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及處置期“債權代理人”角色,其勤勉盡責至關重要。由于債務融資工具投資人眾多,較為容易形成“羊群效應”而使得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受損。為避免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處置期由于債權人缺位而導致上述不利后果,特別設置了“受托管理人制度”。為保持“受托管理人”之獨立性,注冊新規要求受托管理人具備相應履職資質并不得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系。近期恰逢發生2020年4月14日“13海航債”事件,其中受托管理人作為代理債權人是否勤勉盡責受到多方關注,與4月16日發布的注冊新規對受托管理人資質的關注形成對比,值得深思。注冊新規實施后,如何讓受托管理人制度有效履行并保護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利益,避免出現中小投資者因無法直接行使債權人權利而利益受損的情況值得持續關注。
(二) 發行人存續債券情況
2020版《文件表格體系》第F-4-8款、第XF-8-6款新增了“是否存在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漢坤律師理解,存續債券、債務履約情況作為判斷發行人是否滿足第一、二類標準以及其信用狀況具有重要意義,尤其評價范圍從債務融資工具是否違約逾期進一步擴大到“其他債務”是否違約逾期值得重點關注。實踐中“其他債務”具體包括哪些具體債務以及如何核查?漢坤律師理解,實踐中可操作的核查手段或為核查“人行企業信用報告”中是否存在“逾期”有關記錄作為重點核查措施,但是否需要進一步擴展核查范圍尚不明確。
(三) 新增投資人保護相關內容
2020版《文件表格體系》F表、XF表中專門新增了一節內容,要求律師對投資人保護相關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自律規則,是否合法有效發表法律意見,所涉內容包括:(1)違約事件、違約責任、風險違約處置措施、主動債務管理、爭議解決機制;(2)受托管理人聘任、受托管理協議約束對象、協議內容、生效條件;(3)持有人會議機制、議案設置內容、表決程序、決議效力范圍;(4)投資人保護條款添加情況、觸發情形和處置程序的約定等。
漢坤理解,受實體經濟風險波動加大影響,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早已不再是“波瀾不驚”,即使是優質大企業也不再是“大而不倒”。因此債務融資工具的違約事件、處置事件的應對措施顯得愈加重要。本次注冊新規對法律意見書評價范圍中新增有關投資者保護相關機制評價的要求,正是凸顯了交易商協會對投資者保護內容的關切。
(四) 對專業信用增進機構的意見
2020版《文件表格體系》第F-4-7款、第XF-7-1款,“由專業信用增進機構提供信用增進的,需就債券擔保責任余額、注冊發行人集中度指標等是否合規發表意見。”漢坤律師理解,盡管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絕大多數產品為信用債而不存在專業增信機構,但在ABN及個別主體信用較弱而引入專業信用增進機構的情形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專業信用增進機構作為債務融資工具當事人之一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及其增信行為的法律有效性亦應該進行法律評價。本次注冊新規將該等內容納入法律意見書評價范圍,進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制度規定。
六 結語
有效的規則“歧視”不僅能節約監管資源,更能夠提高市場“效率”。通過“兩層四類”的細化分類標準設立,注冊新規一方面顯著提高成熟層尤其是第一類企業的識別標準,體現了注冊新規“嚴準入”的監管思路,而另一方面,對成熟層DFI產品給予“無限續命、無限子彈”的優惠政策,體現的是“寬行為”的監管思路,正所謂“寬嚴相濟”。針對日益嚴峻的信用市場形勢,交易商協會本次注冊新規發布,通過“寬嚴相濟”的合理有效“歧視”方式,進一步完善了監管規則,以期提高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的融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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