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暫行辦法”)已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于
2013年
2月
28日印發并施行。該暫行辦法規定了中央企業應急管理的職責、負責人、監督管理責任;明確中央企業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和各類突發事件分管部門的職責;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提高應急意識、開展應急培訓、建設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加強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和綜合保障能力建設、加大應急管理投入力度、加強應急預案的企地銜接工作、推進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建立突發事件統計分析制度和信息披露機制;鼓勵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突發事件的救援工作;暫行辦法最后指出國資委組織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落實應急管理的相關規定,針對管理應急職責建立明確的獎懲制度。該暫行辦法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業防范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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