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規[2025]17號,以下簡稱“《新操作規則》”),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操作規則進行規范?!缎虏僮饕巹t》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以下簡稱“120號文”)同時廢止?!缎虏僮饕巹t》與120號文間隔近15年,在此期間,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市場發生了較大變化,交易行為呈多樣化發展,監管亦日趨規范、嚴格。2016年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首次在部門規章層面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進行明確定義并分類監管,內容系統、全面,其與后續2022年發布的《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是目前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活動的重要制度依據?!缎虏僮饕巹t》在120號文的基礎上,根據32號令的相關規定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操作細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同時也對32號令及39號文的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或調整。
本文聚焦《新操作規則》中有關企業產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對相關流程及注意事項進行介紹,以供參考(注:根據《新操作規則》第97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的,應按國資監管相關規定執行。因本次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交易沒有新增或調整內容,故本文暫不做介紹)。
《新操作規則》第二章專章對企業產權轉讓進行規定,共36個條款,從轉讓決策與批準、信息披露、意向受讓方確認、受讓方產生及合同簽訂、交易資金結算、交易憑證出具及變更登記辦理等六個方面進行規定,涵蓋了企業產權交易從始至終的交易環節。
一、轉讓決策與批準
在開展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時,轉讓方應首先完成轉讓決策與批準程序,相關流程大致如下(說明:為便于閱讀,本文以下出現的圖片中,紫色方塊表示轉讓方的行為;藍色方塊表示產權交易機構的行為;綠色方塊表示受讓方的行為):
轉讓決策與批準環節須重點關注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轉讓方案的內容
根據《新操作規則》第六條,產權轉讓方案中應當包括: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企業產權轉讓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涉及職工安置及相關安排;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等處理安排;定價依據、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交易條件;其他相關內容。
解讀:上述內容系相較120號文、32號令、39號文的新增規定,首次在法律規范層面對產權轉讓方案應包括的內容進行明確,具有較強的實操意義。
(二)批準程序
根據《新操作規則》第七條,轉讓方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應當按照32號令第七條、第八條相關規定履行批準程序,具體總結如下: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二、信息披露
轉讓方履行完上述決策與批準程序后即可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相關流程大致如下:
轉讓決策與批準環節須重點關注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機構對材料的審核要求
根據120號文第八條,產權交易機構應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而《新操作規則》刪除了產權交易機構對材料進行準確性審核的規定,僅要求產權交易機構對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完整性與規范性審核。與此同時,《新操作規則》第八十六條新增了交易各方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應對各自所提交材料的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解讀:要求產權交易機構對材料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加重了平臺義務,由材料提交方對材料的準確性負責更加合理且符合公平、誠信原則。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根據《新操作規則》第十一條,轉讓方的正式信息披露公告除按照32號令第十五條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條件、轉讓底價;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等信息外,還應當就轉讓標的在評估基準日后發生的重大事項、交易保證金交納要求等內容進行披露。涉及交納交易保證金的,金額一般不超過轉讓底價的30%。
解讀:明確了企業產權轉讓的交易保證金一般不超過轉讓底價的30%。
三、意向受讓方確認
轉讓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后即進入意向受讓方確認環節,相關流程大致如下:
意向受讓方確認環節的相關規定基本吸收了32號令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對120號文的相關表述進行簡化,未對32號令作出細化或調整。
四、受讓方產生及合同簽訂、交易資金結算、交易憑證出具及變更登記辦理
意向受讓方確認后,受讓方的產生及后續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交易資金結算、交易憑證出具及變更登記辦理的相關流程大致如下:
受讓方產生及合同簽訂、交易資金結算、交易憑證出具及變更登記辦理環節須重點關注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原股東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應按照產權交易規則行權
根據《新操作規則》第二十七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制定轉讓標的企業原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相關操作細則,并對外公布。原股東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應當按照相關操作細則行使優先購買權。
解讀:《新操作規則》正式稿刪除了此前征求意見稿中“轉讓標的企業原股東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原股東應當作為意向受讓方進場行權”的規定。要求產權交易機構制定轉讓標的企業原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相關操作細則并對外公布,原股東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根據交易規則執行。目前實操中多數產權交易機構均認可其他股東可以場外行權并據此制定了相關交易規則,筆者認為,正式稿刪除原股東必須進場行權的要求可能考慮的因素之一是盡可能不對當前正在普遍運行的交易方式做出較大改變。
(二)產權交易合同的內容
根據《新操作規則》第二十九條,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產權轉讓的方式;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及相關安排;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交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產權交割事項;生效條件;爭議的解決方式;違約責任;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安排及逾期變更的責任;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根據《新操作規則》第三十條,交易雙方不得在產權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約定股權回購、利益補償等內容,不得以交易期間標的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此外,根據《新操作規則》第八十八條,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名稱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上述要求應當在信息披露中作為交易條件予以明確,并在交易合同中對市場主體變更登記、名稱字號變更等安排作出相應約定。
解讀:相較120號文,《新操作規則》規定的產權交易合同內容新增“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安排及逾期變更的責任”;《新操作規則》吸收了32號令第23條“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標的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的內容,同時明確不得約定股權回購、利益補償等內容。
(三)交易完成后應辦理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登記及市場主體變更登記
根據《新操作規則》第四十條,交易憑證出具后,轉讓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登記及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手續,受讓方、產權交易機構應當配合并提供材料。
解讀:上述內容系相較120號文、32號令、39號文的新增規定,明確交易完成后轉讓方辦理國有產權變動登記及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義務、受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的配合義務,產權轉讓環節更加完整。
以上是筆者對《新操作規則》中有關企業產權轉讓相關規定梳理和解讀,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在企業產權轉讓方面,《新操作規則》不僅吸收了32號令和39號文的相關精神,在120號文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同時也對32號令和39號文的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調整,如產權轉讓方案的內容、交易保證金的比例、補充/延長公告的期限、轉讓方在交易完成后辦理國有產權變動登記及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義務等。《新操作規則》的發布將進一步完善、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行為,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對國有資產交易的實操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中國律師身份核驗登錄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