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關系
| 丁某戶 |
|||
| 丁某 |
前妻朱某 |
女兒丁2 |
外孫丁3 |
案情簡介
家庭成員:丁某、前妻朱某(已再婚)、女兒丁2、外孫丁3。
上海市浦東新區唐鎮某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項目被征收。原告丁某作為戶主,與被告上海市某區規資局(以下簡稱“區規資局”)簽訂了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補償協議。原告認為被告對可申請建房人口和面積的認定存在錯誤,特別是關于其戶是否為純居民戶的認定,若被認定為純居民戶,則戶口發生過遷徙的家庭成員不能被認定為安置人口,原告認為該錯誤認定導致本戶合法安置權益受損,遂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宅基地上純居民戶的認定標準:原告戶是否應被認定為純居民戶?
雙方觀點
原告觀點
原告認為,其戶內成員前妻朱某在立基文件上記載為農業戶口,根據《某區某鎮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可申請建房人口和面積認定操作辦法》,不應認定為純居民戶,而應為農居混合戶。
被告觀點
被告區規資局認為,原告戶在可建房人口認定時點均為居民戶籍,應認定為純居民戶。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戶在可建房人口認定時點均為居民戶籍,應認定為純居民戶,原告戶所有成員均發生過戶籍遷徙,不符合可申請建房人口的條件。
系爭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已對原告戶進行足額補償,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戶在可建房人口認定時點均為居民戶籍,且立基人戶籍發生過遷移,不符合可申請建房人口的條件。
系爭協議已履行完畢,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一、純居民戶的認定原則
在宅基地征收中,純居民戶的認定應遵循戶籍性質與戶籍遷移情況綜合判斷原則。
具體而言,若戶內所有成員在可建房人口認定時點均為非農業戶口,且立基人戶籍發生過遷移或不符合照顧認定條件,或被認定為純居民戶。
二、可申請建房人口的認定規則
可申請建房人口的認定應嚴格依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戶籍性質、家庭關系、建房審批材料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對于純居民戶發生過戶籍遷徙的,一般不予認定其可申請建房人口身份。
宅基地征收中的純居民戶認定問題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需要綜合考慮戶籍性質、戶籍遷移情況以及相關政策依據。通過本案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在認定純居民戶和可申請建房人口時秉持了嚴謹審慎認定和嚴格適用征收口徑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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