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4年,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領域迎來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和創新,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和討論。國內大廠積極推進文生視頻、音樂生成等模型的研發和應用,EMO、AtomoVideo、MagicVideo-V2、VideoCrafter2等產品百花齊放。在海外,OpenAI發布的Sora模型,以其卓越的自然語言處理能力,為語言理解和生成帶來了革命性的變革;Suno AI推出的AI音樂創作工具“Suno V3”,則在音樂產業中掀起了新的創作浪潮,使得音樂制作更加智能化和大眾化。
不同的模型產品在運營過程中都需要制定相關的協議。本文中,我們將基于我國人工智能、數據領域的法律法規以及我們在過往相關項目中的經驗,為模型產品開拓者們在制定模型產品運營相關的協議中所需要特別關注的要點提供建議。
一、 模型產品的主要類型
根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安全基本要求》(TC260-003),“基礎模型”(foundation model)是指在大量數據上訓練的,用于普適性目標、可優化適配多種下游任務的深度神經網絡模型。基于前述對于“基礎模型”的定義,“模型產品”是基于基礎模型開發的提供特定的服務或功能的產品,是人工智能技術商業化和實用化的關鍵載體,模型產品的主要形式包括開源模型、模型社區、模型即服務(MaaS)。在AIGC領域,模型產品的主要類型包括大模型(LLM)產品、專有內容生成模型產品,具體而言:
1. 大模型產品
大模型 (LLM,Large Language Model)指的是具有超大參數規模,建立在多頭自注意力機制 Transformer 架構之上,以深度神經網絡為基礎,用海量文本數據預訓練而成的語言模型。大模型產品主要用于處理和生成自然語言文本,它們通常擁有龐大的參數量,能夠理解和生成復雜的語言結構,廣泛應用于語言翻譯、內容創作、情感分析等領域,具有代表性的大模型產品包括OpenAI的GPT系列模型和Google的BART模型。
2. 專有內容生成模型產品
與通用的大模型產品不同,專有內容生成模型是針對特定應用場景或特定類型內容定制的模型。專有內容生成模型專注于生成特定風格的藝術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在特定領域(如醫療、法律、金融)生成專業內容。專有模型通常需要大量的特定領域數據進行訓練,以確保生成內容的專業度、相關性和準確性。具有代表性的專有內容生成模型的產品包括:
? 文生圖模型:如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DeepArt、Artbreeder等,這些模型能夠根據文本描述生成藝術圖像,或者將現有圖像轉換成特定風格;
? 文生視頻模型:如Sora、Synthesia,可以生成逼真的虛擬人物視頻,用于新聞播報或廣告;
? 文生音頻模型:如Suno、Jukedeck,可以根據用戶輸入的風格和情感生成音樂。
二、 模型產品商業化運營協議TIPS
對于實踐中國內外主流模型產品,當前的商業化運營模式主要為模型產品提供者向模型產品使用者(以B端為主)有償提供模型產品以及模型產品的部署、訓練等配套服務。對于B端的模型產品的使用者而言,其使用模型產品的主要方式包括:
(1)直接將模型產品用于新媒體運營、電商、短視頻等工作流程中;
(2)對于模型產品進行優化,形成垂類模型產品;
(3)基于模型產品開發應用產品,并對于應用產品進行商業化運營。
以下我們分別從模型產品提供者與模型產品使用者角度,對模型產品商業化運營協議設計的過程中需要關注的要點進行提示。
1. 模型產品提供者運營協議
(1) 是否開源
要點:
開源模型產品是指將模型的權重、架構以及訓練過程向公眾開放,且允許任何人自由使用、修改和分發的模型產品。開源模型產品的優勢在于促進技術的快速迭代和創新,降低開源模型產品的使用成本,并允許使用者對于模型產品進行優化以適應特定需求。典型的開源模型產品有Meta的Llama 2模型、Google的Gemma模型等。
閉源模型產品是指模型的權重、架構和訓練細節不公開、通常由模型產品提供者控制并以MaaS的形式提供服務的模型產品。閉源模型產品能夠保護模型產品提供者的商業秘密,增強數據安全性和隱私性。典型的閉源模型產品有OpenAI的GPT系列模型、Google的BART模型以及百度文心一言模型、月之暗面moonshot模型等我國AIGC領域的主流模型產品。
從法律角度而言,開源模型產品和閉源模型產品的主要區別在于許可模式,具體而言:
? 是否許可使用者訪問、使用模型產品的代碼和參數(包括權重):開源模型產品提供者通常允許用戶為非商業目的訪問和使用模型產品的代碼和參數,允許的使用行為通常包括復制、分發和修改,但一般要求用戶遵守特定的開源許可證,且要求用戶在分發模型產品的代碼和參數時向第三方提供開源許可證和開源模型產品提供者的版權聲明;如用戶需為商業目的對于開源模型產品的代碼和參數進行使用,可能超出前述開源許可證的許可范圍,需要另外取得開源模型產品提供者的商用許可。而閉源模型產品提供者通常不允許用戶訪問、使用模型產品的代碼和參數,或是僅允許用戶在其許可范圍內訪問和使用模型產品的代碼和參數以形成定制化模型。
? 許可性質:開源模型產品所適用的開源許可證通常授予用戶廣泛的使用權,但往往會特別保留開源模型產品提供者的版權和免責聲明。閉源模型產品所適用的許可可能更具有限制性,會對于使用范圍、使用方式和期限等進行限制,同時可能包含針對模型產品的代碼、參數等重要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保護條款。
? 是否針對許可收取費用:開源模型產品提供者通常不要求用戶支付任何費用即可為非商業目的使用開源模型產品(包括開源模型產品的代碼和參數);然而,如使用者需要為了商業目的對于開源模型產品進行使用,開源模型產品提供者可能會收取費用。而閉源模型產品提供者通常會針對其模型產品向用戶進行收費,費用可能根據使用規模、使用范圍或商業用途的不同而有所變化,主要收費模式包括按量后付費模式、預付費資源包模式等等。
Tips:
對于模型產品提供者而言,首先需要考慮提供的是開源產品還是閉源產品,倘若提供的是開源模型產品,需要結合開源許可證對于許可范圍、許可權利、許可性質、許可證的傳染性的約定,考慮采用何種類型的開源許可證,或是自行制定開源許可條款。倘若提供的是閉源模型產品,就需要結合閉源模型產品的運營方案考慮是否許可使用模型產品的代碼和參數,以及對于閉源模型產品本身的使用限制以及收費模式。
(2) 模型產品的提供方式
要點:
模型產品提供者提供模型產品的模式主要包括提供API接口、云部署以及本地化部署,具體而言:
? 提供API接口:模型產品提供者通過向用戶提供API接口提供模型產品,用戶無需下載或安裝任何軟件,只需要按照模型產品提供者指定的請求格式、參數和響應格式進行編程,即可通過API接口調用模型產品。
? 云部署:模型產品提供者自身同時作為云服務商,將模型產品部署在向用戶提供的云資源上,用戶通過內部網絡或公網訪問和使用部署在模型產品提供者的云資源上的模型產品。
? 本地化部署:模型產品提供者按照用戶要求將模型產品部署在用戶指定的本地服務器、數據中心或邊緣設備等用戶本地環境中,用戶可以直接在本地環境中訪問和使用模型產品。
上述三種提供模型產品的模式主要區別之一在于模型產品提供者對模型產品的控制程度。在提供API接口模式下,模型產品完全由模型產品提供者控制,用戶對于模型產品沒有直接的控制權,需遵守模型產品提供者制定的API使用規范;在云部署模式下,模型產品提供者不再對于模型產品具有控制權,用戶對于模型產品有較高的控制權,但仍依托于模型產品提供者提供的云服務使用模型產品,需遵守模型產品提供者制定的云服務使用規范;在本地化部署模式下,模型產品提供者不再對于模型產品具有控制權,用戶對于模型產品有完全的控制權,且無需依托于模型產品提供者后續提供任何服務即可使用模型產品。目前,為確保對于模型產品的控制權,提供API接口模式為我國AIGC領域最為廣泛采用的模型產品提供模式。
Tips:
無論模型產品提供者采用何種提供模型產品的模式,均應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模型產品相關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和許可,例如應當考慮明確約定模型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歸屬于模型產品提供者所有,并基于模型產品是開源或是閉源、是否允許使用者對于模型產品進行優化形成衍生模型等具體的業務模式,對于模型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和數據的許可使用以及衍生模型、數據等相關的權利歸屬進行約定。同時,也應當基于各提供模型產品的模式的特點,針對性地設計相應條款。例如:
? 在提供API接口的情況下,應當明確約定使用者使用API的使用規則(包括請求限額、使用頻率、對API密鑰進行保密、對于通過API傳輸的數據采用加密措施等)。此外,考慮到該等模式下存在多種數據流交互的場景,不同處理目的及各類數據流下模型產品提供者和模型產品使用者責任將有所差別,也應當考慮在模型產品所適用的協議條款中對于數據處理目的及數據流合作模式進行清晰界定。
? 在以云部署模式進行運營的情況下,應當明確約定云服務的服務范圍、限制、費用,例如,服務范圍可以規定包括數據存儲、計算資源、網絡帶寬等,同時明確服務的限制,如數據存儲的上限、計算資源的使用限制等,以及相關的費用計算方式和支付條款。
? 在以本地化部署模式進行運營的情況下,應當明確約定模型產品提供者提供的運維服務的范圍,例如是否包含約定產品部署、日常監控、故障排查、性能調優到軟件更新等服務內容,以及明確約定使用者本地部署環境應滿足的要求,例如詳細說明所需的最低硬件配置標準,明確指出所需的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和其他依賴軟件的特定版本,以及這些軟件的兼容性和支持情況,確保使用者的本地環境能夠無縫集成模型產品,包括對特定編程語言的運行時支持、第三方數據庫和框架的兼容性測試,以及可能需要的特定安全協議或訪問控制機制等。
(3) 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的使用
要點:
模型產品使用者可能通過模型產品輸入多種類型的內容,例如文本、圖像、音頻和視頻等。從數據合規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角度,如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涉及個人信息,模型產品提供者可能構成個人信息處理者,需要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例如應當獲取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或具備其他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基礎。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往往會涉及作品、商標、商業秘密等受到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內容,倘若模型產品提供者未獲得模型產品使用者或權利人的充分授權而對于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進行使用(包括將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納入模型產品的訓練語料進而對于模型產品進行優化),在模型產品生成內容與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形下,模型產品提供者可能面臨侵犯模型產品使用者或權利人知識產權的風險。
Tips:
從數據合規和個人信息保護角度,在制定模型產品適用的隱私政策等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制度的過程中,模型產品提供者應遵守個人信息告知同意規則,對于模型產品使用者向模型產品提供者提供其個人信息,應當要求模型產品使用者取得相應授權。
從知識產權保護角度,模型產品提供者在模型產品所適用的協議條款中應考慮要求模型產品使用者確保其輸入內容已獲得所有必要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充分、必要且有效的授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并授予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輸入內容進行復制、改編、匯編、翻譯等使用行為的許可。對此,模型產品提供者亦可以考慮設置相應賠償條款,例如約定如果因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導致第三方提出侵權索賠,模型產品提供者有權采取措施(如刪除相關信息及數據、暫停服務、凍結或注銷使用者賬號等),且模型產品使用者應賠償模型產品提供者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
(4) 模型產品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和使用
要點:
實踐中,對于AIGC是否構成作品以及權利歸屬問題目前仍存在一定爭議,部分案例中法院認定AIGC體現了利用AI生成AIGC的用戶的個性化表達,具備獨創性,屬于作品,因此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相關著作權歸屬于用戶 [1] ;而在部分案例中,法院則持相反觀點,認為AIGC缺乏創造性和人的智力投入,因此不屬于作品,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 。
目前市場上主流模型產品適用的協議條款對于AIGC的權利歸屬的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模式:
? 并未對于AIGC的權利歸屬進行約定,但約定AIGC任何知識產權問題由模型產品使用者自行處理,模型產品使用者需對AIGC負責,模型產品提供者對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不負責任;
? 約定AIGC的權利歸屬于模型產品使用者所有,但模型產品使用者應當許可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AIGC進行使用;
? 約定AIGC的權利歸屬于模型產品提供者所有,但模型產品使用者通過不同價格的付費獲得對AIGC不同程度的使用權,付費類型通常分為商業化許可與非商業化許可、獨家許可與非獨家許可等。
Tips:
倘若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AIGC有后續進行商業化運營的需求(包括將AIGC用于模型訓練、通過對于AIGC進行買賣、授權而營利),模型產品提供者應當考慮在運營相關的協議中明確約定AIGC的全部權利(包括知識產權)歸屬于模型產品提供者,或約定AIGC的全部權利歸屬于模型產品使用者所有,但模型產品使用者應當許可模型產品提供者按照自身的業務需求對于AIGC進行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倘若約定AIGC的全部權利歸屬于模型產品提供者所有,一方面,可能削弱模型產品對于模型產品使用者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權利歸屬帶來的控制管理責任以及更為嚴格的內容審核義務,可能會導致AIGC侵權的情況下模型產品提供者有更高概率需承擔侵權責任,模型產品提供者在考慮如何約定AIGC的權利歸屬時可以一并予以考量。
(5) 模型產品使用者對于模型產品的優化
要點:
目前市場上許多模型產品提供者都允許模型產品使用者根據自身需求對模型產品進行優化,進而在模型產品提供者提供的模型產品的基礎上形成衍生模型,常見的對于模型產品優化方式包括低秩適配(Low-rank Adaptation,即LoRA)以及精調(Fine Tune),具體而言:
? 低秩適配:低秩適配是指保持模型產品本身的參數基本不變,將模型產品的參數矩陣簡化分解成兩個低秩矩陣,模型產品使用者通過向模型產品輸入訓練語料對低秩矩陣參數進行調整,從而對于模型產品進行優化。通過對模型產品進行低秩適配,模型產品使用者可以通過一種更輕量級的方式對于模型產品進行優化,適合計算資源受限的情況。
? 精調:精調是指模型產品使用者通過向模型產品輸入訓練語料,對于模型產品的參數進行調整,從而對于模型產品進行優化。通過對模型產品進行精調,模型產品使用者可以對于模型產品進行更為精細和全面的調整,適合計算資源充足的情況。
就模型產品的基礎上形成的衍生模型而言,在未對于其所對應的知識產權和數據權利進行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可能導致模型產品使用者與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前述權利的歸屬產生爭議。
Tips:
如模型產品提供者允許模型產品使用者根據自身需求對模型產品進行優化,需要考慮對于在模型產品基礎上形成的衍生模型的知識產權、數據等權利歸屬進行明確約定。例如,倘若約定衍生模型的權利歸屬于模型產品使用者,考慮到衍生模型涉及模型產品提供者的知識產權以及數據等諸多事項,應當同步明確約定模型產品使用者后續使用衍生模型需遵守的使用規范,例如:是否允許模型產品使用者對于衍生模型進行商業化使用、分發;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在分發衍生模型的過程中提供模型產品適用的協議條款以及模型產品提供者的版權聲明。與此同時,明確模型產品使用者應對于優化模型產品以及后續使用衍生模型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也至關重要。例如,倘若約定衍生模型的權利歸屬于模型產品提供者并許可模型產品使用者對于衍生模型進行使用,則需要對于許可范圍、許可權利、許可性質、許可費用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6) 責任限制情形
要點:
模型產品提供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基于模型產品本身的技術特點,可能存在一定固有風險。例如,如模型產品提供者利用爬蟲技術收集訓練語料對于模型產品進行訓練,或模型產品使用者通過模型產品輸入的內容涉及侵權內容,后續模型產品使用者對于模型產品生成內容進行商業性使用將存在一定的侵權風險。
考慮到模型產品存在的固有風險,模型產品提供者可以通過在模型產品適用的協議條款中對于其責任范圍和限度進行約定,以確保因特定事件導致的潛在法律風險對于模型產品提供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可預見性以及可控性。
Tips:
基于我們的經驗,模型產品提供者可以考慮在模型產品所適用的協議條款中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模型產品提供者免責或僅在一定額度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較為典型的情形可能包括:
? 模型產品使用者違規行為。若模型產品使用者未遵守模型產品適用的協議條款的約定,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輸入侵權內容或繞開內置的內容過濾器,導致模型產品生成的內容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 模型產品使用者對于模型產品生成內容進行修改。若模型產品使用者對模型產品生成的內容進行了修改、編輯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二次創作,并因此引發侵權;
? 技術限制。在模型產品使用者遵守模型產品適用的協議條款、法律法規對于模型產品進行使用的情況下,模型產品生成內容本身侵犯第三方著作權、專利和/或人格權。
值得注意的是,約定模型產品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下免責或在一定額度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免除或者減輕模型產品提供者責任、與模型產品使用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模型產品提供者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中關于格式條款的要求,采用加粗等方式就涉及模型產品提供者責任限制的條款向模型產品使用者進行顯著提示。
2. 模型產品使用者使用協議
(1) 模型產品提供者的合法資質
要點:
根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境內的主體需要取得相應資質方可提供模型產品,否則可能面臨網信辦等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針對模型產品,主要涉及的資質包括算法備案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備案/登記,具體而言:
? 就算法備案而言,如模型產品涉及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模型產品提供者需對該等算法進行算法備案:(i)模型產品面向我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ii)模型產品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
? 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備案/登記而言,與算法備案類似,如模型產品涉及的大模型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模型產品提供者需對該等大模型進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備案/登記:(i)模型產品面向我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ii)模型產品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
關于面向我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我們理解,倘若模型產品僅面向特定B端用戶提供服務,且該B端用戶僅在內部使用模型產品而不會導致模型產品向公眾流通,很有可能并不屬于面向我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關于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中僅明確了“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即開辦論壇、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訊群組、公眾賬號、短視頻、網絡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務或者附設相應功能以及開辦提供公眾輿論表達渠道或者具有發動社會公眾從事特定活動能力的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實務中,對于何為“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判斷相對較為寬泛,幾乎涵蓋了所有具備信息共享功能的服務。
Tips:
模型產品使用者可以考慮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對具備開展其經營業務所需的全部資質(包括算法備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備案/登記)作出陳述與保證,并設置模型產品提供者違反前述陳述與保證的賠償條款。此外,模型產品使用者可以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提供所取得的資質的證明文件供使用者審查和留檔。
(2) 模型產品的提供方式
要點:
如前文所述,對于模型產品使用者而言,在提供API接口、云部署以及本地化部署等不同的模型產品的提供方式下,模型產品使用者對于模型產品的控制程度存在差異。此外,在前述三種模型產品的提供方式下,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數據安全的保障以及對于模型產品使用者在技術能力、運維成本方面的要求也依次遞增。
Tips:
無論采用何種模型產品的提供模式,模型產品使用者都應當考慮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提供針對模型產品的服務等級承諾,特別是對于B端使用者而言,應當考慮要求對于模型產品達到該等服務等級承諾作出陳述和保證,并同步考慮設置模型產品提供者違反前述陳述與保證的賠償條款;在此基礎之上,模型產品使用者基于各模型產品提供模式的特點,可以考慮針對性地設計相應協議條款。例如:
? 在提供API接口的情況下,應當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明確說明可能收集的數據范圍和類型以及對于數據的使用方式,并明確約定模型產品提供者在數據收集、處理、使用、存儲和管理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按照我國數據合規要求處理、使用和分級管理數據作出陳述和保證,同時設置模型產品提供者違反前述陳述與保證的賠償條款;
? 在以云部署模式進行運營的情況下,應當考慮明確約定模型產品使用者對在模型產品提供者云資源上部署的模型產品及其數據具有完全的控制權,模型產品使用者不得通過任何技術手段破解獲取模型產品使用者的數據;同時,可以考慮對于模型產品的部署和驗收方面模型產品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約定;
? 在以本地化部署模式進行運營的情況下,應當對于模型產品的部署和驗收方面模型產品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約定。
(3) 模型產品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和使用
要點:
模型產品使用者通常會對AIGC進行商業性使用,包括將AIGC應用于多種商業場景之中,典型的應用場景包括:利用文字形式的AIGC制作廣告文案;利用圖片形式AIGC制作商品宣傳圖。如前文所述,目前實踐中對于AIGC是否構成作品以及權利歸屬均存在爭議。如AIGC構成作品,且權利歸屬于模型產品提供者所有,模型產品使用者對于AIGC進行商業性使用可能涉及對于AIGC進行復制、改編、匯編、信息網絡傳播、翻譯,需取得模型產品提供者的相應許可。此外,如AIGC與模型產品的訓練語料構成實質性相似,一方面,模型產品使用者對于AIGC的使用受制于訓練語料的權利人的許可;另一方面,如模型產品的訓練語料涉及違法違規、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內容,可能導致模型產品使用者后續對于AIGC的使用存在違法違規、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風險。
Tips:
一方面,可以考慮在模型產品適用的協議條款中明確約定AIGC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相關權利歸屬于模型產品使用者所有;如約定AIGC的權利歸屬于模型產品提供者所有,應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許可模型產品使用者按照自身的業務需求對于AIGC進行使用。另一方面,可以考慮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模型產品的訓練語料的合法合規、不侵權作出陳述和保證,并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因違反該等陳述和保證導致后續模型產品使用者使用AIGC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而給模型產品使用者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 數據與知識產權保護
要點:
如前文所述,模型產品的使用者在通過模型產品輸入內容時,可能會涉及個人信息以及作品、商標、商業秘密等受到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內容。如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涉及的個人信息和知識產權進行不當使用,可能導致模型產品使用者面臨個人信息泄露、第三方知識產權侵權等風險。
Tips:
從數據保護的角度,如模型產品提供者涉及收集、處理模型產品使用者通過模型產品輸入的內容,可以考慮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包含的數據收集處理的全過程中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或違反相關數據管理法律法規的情形進行陳述和保證和設置相應的賠償條款。
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可以考慮明確約定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的知識產權不會因為模型產品使用者通過模型產品輸入內容這一行為發生轉移,模型產品使用者輸入內容的知識產權仍歸屬于模型產品使用者或權利人所有;如模型產品提供者要求模型產品使用者許可其對于該等輸入內容進行使用,可以考慮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不會超出模型產品使用者的許可范圍內使用該等輸入內容進行陳述和保證和設置相應的賠償條款。
(5) 模型產品使用者對于模型產品的優化
要點:
如模型產品使用者對模型產品進行優化進而在模型產品的基礎上形成衍生模型,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在未對于衍生模型對應的知識產權和數據權利進行約定的情形下,可能導致模型產品使用者與模型產品提供者對于前述權利的歸屬產生爭議;另一方面,在該等衍生模型包含模型產品提供者的知識產權以及數據的情形下,為對于衍生模型進行使用,模型產品使用者可能還需取得模型產品提供者的許可,否則可能面臨侵犯模型產品提供者合法權益的風險。
Tips:
可以考慮明確約定衍生模型的知識產權、數據權利等所有權利歸屬于模型產品使用者所有;同時,要求模型產品提供者為模型產品使用者使用衍生模型之目的針對模型產品(包含其代碼和參數)的使用授予模型產品使用者充分的許可。
結語
在模型產品日益普及的今天,模型產品提供者和使用者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模型產品提供者和使用者在模型產品的商業化運營中應結合自身的運營安排,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設計合理的協議條款,對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約定,這不僅有助于保護的模型產品提供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也能推動AI技術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的整體進步。未來,隨著AI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應用場景的不斷擴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也將不斷更新和完善。我們期待在AIGC領域各方參與者的共同努力下,模型產品能夠在保障數據安全、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用戶隱私的基礎上,為社會帶來更多的價值和便利;我們也將對于模型產品商業運營模式的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予以持續關注。
[1] 詳見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2018)京0491民初239號)。
[2] 詳見騰訊訴盈訊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李某訴劉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 (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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