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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2018年全國普降的第一場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這個命名為“法【2018】1號”的文件給企業家們送來的是清新溫暖的司法政策之風,比皚皚白雪更讓人精神為之一振。下面,筆者就從《通知》出臺的背景、建立的維度以及其蘊含的導向為大家做一簡要解讀。
背 景
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內,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兩難一易”一度是困擾很多企業家的難題,那就是:創業難、融資難、入刑易。傳統行業高度市場化導致的價格惡性競爭、新興行業受產業政策和市場趨勢的影響過大都是造成創業難度增加的原因;中小企業自身不健全、金融機構無法準確判斷資金風險、相關法律政策的相對滯后、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完善等因素又互相影響共同促成了融資難的困境;而“入刑易”則是指以刑事手段解決經濟糾紛問題的多發,這種因經營行為而受到刑事處罰的可能性,對于企業家財富和人身的安全感、經營行為和投資行為的可預期性都有極大的破壞。
針對這些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在2017年9月8日發布《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而《通知》正是針對該意見的指導所做出的司法回應和機制配合。
維 度
在《通知》中,我們可以看到人民法院主要從以下幾個維度切實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1.明確入罪標準
對于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行為特別是創新創業行為,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對于經營活動中高發的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等罪名,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堅決防止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這些舉措,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重視刑法謙抑性原則、限縮刑法規制的決心。
2.明確財產隔離
即使在企業家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也不能“一刀切”地粗暴處理其全部個人乃至家庭財產,更不能將刑事“追繳”、“退贓”等措施作為逼迫其進行經濟賠償的手段。必須明確區分合法財產與非法所得、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企業犯罪所得與個人和家庭成員合法財產等。
3.明確具體措施
《通知》列明的具體舉措主要包括:政府違約情況下對于企業合理訴求的支持;增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建立相應認定機制和侵權賠償標準;企業家冤錯案的切實糾正以及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并明確賠償力度的加大;通過以案釋法、公開開庭等生動直觀的方式推動形成依法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方向:“護身符”還是“邊界”?
毫無疑問,《通知》顯示了明確的政策利好傾向,那么是否企業家們就可以憑借自己“企業家”或者“民營企業家”“中小企業家”的身份高枕無憂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我們必須注意到,《通知》中“保護”應該也必須以依法守法為前提,《通知》所明確的并不僅僅是對企業家的保護,更多的是對依法守法創新創業的導向和指引。
《通知》所提供給廣大企業家的并不是一把可以躲在下面為所欲為的“護身符”,而是一條邊界、一條紅線,只要不越界就能享受到充分的權利和最大的保障。具體來說,《通知》的法治前提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現:
1.始終強調依法、合法
《通知》內容一共有十條,僅十個標題中就出現了八處“依法”、四處“合法”,前五條標題更是每條均有強調“依法”字樣。
2.“慎用”不是“不用”
《通知》中表明了,應慎用保全措施、慎用執行手段、慎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俗說法為“老賴”,“黑名單”)等措施,然而謹慎使用不等于絕對不用。是否適用這些措施的判斷標準將更為細化,包括申請人是否為虛假或惡意、企業是徹底喪失經營能力還是暫時困難但尚有發展前景、企業家是否屬于無償債能力但并未故意規避執行等標準。
當然,這種區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進行實質審查及采取不同對待方式的責任,但對于合法守信經營只是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家們不啻為一顆強效的定心丸。
3.非刑事配套措施的完善
盡管《通知》對于刑事手段是一種謹慎和限縮適用的態度,然而并非表明司法機關對于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亦是放任和縱容的姿態。《通知》中進一步明確了非刑事的配套措施和規制手段,使經營行為的法律評價盡可能脫離要么合法,要么犯罪這種斷崖式、片面地跨越,而是能夠根據其行為本質及違法的嚴重程度有了多維度的、綜合的處理方法。具體包括社會信用評價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的大格局建立、對惡意訴訟的審查和處理力度加大等等。
《通知》無異是和煦的司法政策之風,然而欣欣向榮并不意味野蠻生長,創業創新仍需以依法守法為紅線、經營運營亦應以誠實誠信為原則。愿良好的法律規范為舵、優秀的企業家精神為帆,借力司法政策的東風,更多的企業之舟能夠行得更穩、走得更遠!
馬靖云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業務方向:刑事辯護、商業犯罪、企業刑事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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