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共六章38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已公開、公布的立法資料和《增值稅法》全文,筆者就增值稅立法背景和重點內容進行了梳理,供大家參考。
一、立法背景
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正式施行。2008年,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的增值稅轉型改革。2016年,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7年國務院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部署,國務院方面起草了增值稅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2022年12月、2023年8月、2024年12月三次審議,于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增值稅法。
二、立法目的和工作原則
《增值稅法》第一條明示的增值稅法立法目的,按照由微觀到宏觀的順序依次為:一是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增值稅制度,二是規范增值稅的征收和繳納,三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其中,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之后,《增值稅法》是第三部將“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正式列入稅收法律條款的稅種實體法,必將有利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增值稅征納過程中正確理解和適用增值稅法。
《增值稅法》第二條規定了增值稅征管的工作原則,一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二是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這也就意味著,除了目前《增值稅法》的制定、稅收征管工作需要遵循這兩個原則外,需要未來期間隨著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的調整,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勢變化,增值稅法及其相應的征收管理工作亦將及時進行必要的調整。
三、征稅范圍
根據《增值稅法》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境內應稅交易,二是進口貨物。其中,應稅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一)境內
境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簡稱。根據《增值稅法》第四條規定,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包括四類情形:一是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二是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三是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四是除第二種、第三種情形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其中,需要重點關注銷售服務、金融商品、無形資產的境內界定。現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是指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第十三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增值稅法》按照全新的規則界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即:銷售金融商品按照金融商品發行地或銷售方所在地界定,其他服務(銷售金融商品、租賃不動產除外)按照服務是否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是否為境內單位和個人界定,其他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按照無形資產是否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是否為境內單位和個人界定,規定更加明確、避免涉稅爭議。
(二)應稅交易
1.概述
應稅交易包括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值得關注的是增值稅法規定的“服務”,包括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統稱“《暫行條例》”)單列的“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其他服務如交通運輸、郵政、電信、建筑、金融、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預計將由未來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予以明確。
其中,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何謂“有償”?《增值稅法》第十七條在規定“銷售額”時明確,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因此,“有償”應當指的是銷售方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自購買方取得的,除增值稅款外的全部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
2.視同應稅交易
《增值稅法》第五條規定了“視同應稅交易”(即《暫行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三種情形,一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二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三是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取消了《暫行條例》、36號文規定的貨物交付代銷、銷售代銷貨物、機構間移送貨物、貨物投資或分配、視同銷售服務等情形。
值得關注的重點內容包括兩點:一是《增值稅法》規定了“視同應稅交易”三種情形且無兜底條款,不包括36號文規定的無償提供服務,如企業之間無償借款、無租使用資產等情形如何適用《增值稅法》,預計在后續的《實施條例》或國家財政、稅務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確;二是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時,不再規定“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36號文),即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仍然屬于應稅交易,不過可以采取“專項優惠政策”的方式予以減免。
3.不屬于應稅交易
《增值稅法》第六條反向列舉了不屬于應稅交易的四種情形且無兜底條款,一是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二是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依照法律規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四是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相比于36號文、《暫行條例》,一是增加了“征用”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二是取消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比如移動、電信職工免費使用手機服務,鐵路職工免費乘坐高鐵,公交公司職工免費乘坐公交車等;三是取消了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不征收項目,概因重組時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仍然需要評估、作價進行交易(包括無償劃轉),因此屬于增值稅應稅交易,但預計將適用“專項優惠政策”予以免稅。
需要關注的是,除上述四種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是否均為應稅交易應當征收增值稅呢?不一定,只有符合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屬于境內應稅交易或符合第五條規定視同應稅交易,才應當征收增值稅。
四、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法》第三條規定,在境內從事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其中,個人包括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同時,根據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的大小、會計核算是否健全等標準,增值稅納稅人區分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
(二)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法》第九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的納稅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作出調整,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其中,如果納稅人未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按照規定的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扣繳義務人
《增值稅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托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的除外。
五、稅率與征收率
(一)稅率
《增值稅法》第十條對不同的應稅交易情形、進口貨物等規定了不同的稅率,具體為:
征稅對象 |
應稅交易情形 |
適用稅率 |
備注 |
|
貨物 |
出口 |
所有貨物 |
0% |
另有規定除外 |
境內銷售和進口 |
列舉貨物 |
9% |
|
|
一般貨物 |
13% |
|
||
服務 |
跨境銷售 |
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 |
0% |
|
其他銷售(含范圍外) |
加工修理修配 |
13% |
|
|
有形動產租賃 |
13% |
|
||
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 |
9% |
|
||
除此之外的其他服務 |
6% |
|
||
不動產 |
銷售 |
9% |
|
|
無形資產 |
跨境銷售 |
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無形資產 |
0% |
|
其他轉讓(含范圍外) |
土地使用權 |
9% |
|
|
除此之外的其他無形資產 |
6% |
|
||
其中,“列舉貨物”包括: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另有規定除外”,指的是國務院另有規定除外。
(二)征收率
除法定稅率以外,《增值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時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征收率,具體為百分之三。即,增值稅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時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時按照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法》僅明確規定征收率為百分之三,未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36號規定的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勞務派遣服務及安全保護服務等特殊情形適用百分之五征收率,在立法之后何去何從值得關注。
(三)特殊適用
1.兩項以上應稅交易
《增值稅法》改“兼營”為“兩項以上應稅交易”。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兩項以上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該條規定重在保障國家稅收利益,既然不能分別核算兩項以上應稅交易的銷售額,當然從高適用稅率以避免國家稅款流失。
2.一項應稅交易
《增值稅法》改“混合銷售”為“一項應稅交易”。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征收率。
需要關注的內容主要包括四點,一是摒棄了《暫行條例》、36號文中混合銷售的復雜定義及其界定,較原規定更加清晰明了;二是應稅交易中的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任意組合可能構成“一項應稅交易”;三是如何界定“一項”應稅交易,是根據合同約定還是考慮是否單獨定價,有賴于《實施條例》予以明確;四是何為“主要業務”,是指納稅人整體生產經營還是“一項應稅交易”中的某一項應稅交易,同樣有賴于《實施條例》進行明確。
六、銷售額、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
(一)概述
《增值稅法》第七條規定,增值稅為價外稅,應稅交易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增值稅稅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的增值稅稅額,對銷售方來說稱為“銷項稅額”,對購進方來說稱為“進項稅額”。
1994年稅制改革直至2016年全面營改增,增值稅均為價外稅,價稅分離相應影響了其他稅種的稅額計算,如:應稅交易銷售額的確認,影響銷售方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收入;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等,影響了購進方成本核算以及印花稅、契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二)銷售額
1.確定
《增值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第十八條規定,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第十九條規定,發生規定的視同應稅交易以及銷售額為非貨幣形式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售額。
需要關注的內容有:一是《增值稅法》沒有采用價外費用的表述方式。二是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售額,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統稱“《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確定銷售額,不再采用《暫行條例》、36號文規定的順序確定銷售額。三是36號文規定的旅游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等差額征稅項目,未納入《增值稅法》,預計將由《實施條例》予以明確。
2.核定
《增值稅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征管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銷售額。
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增值稅法》規定的核定情形除了原有的“偏低”外,新增“偏高”情形。在銷售額明顯偏高且無正當理由時,存在國家稅收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如:銷售方留抵稅額較大且不符合退稅條件時,利用關聯交易提高售價,造成購買方多抵進項,達到多退留抵退稅或規避納稅的目的;或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銷售方提高售價,造成銷售方多退稅款,下游多抵進項。
(三)銷項稅額
《增值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按照銷售額乘以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的增值稅稅額即為“銷項稅額”,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未開具發票等情況下,“銷項稅額”按照銷售額乘以規定的稅率計算。
(四)進項稅額
《增值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納稅人應當憑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并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與《暫行條例》、36號文規定相比,需要關注的變化內容主要有:只有在“直接用于消費”的情況下,購買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對于企業購買上述服務再轉售的情況下允許抵扣進項,這對于很多服務類企業和平臺類企業來說是一項重大利好;未明確規定購進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預計將由《實施條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予以明確。
七、計稅方法與稅額計算
(一)一般計稅方法
1.計稅方法
《增值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通過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的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即,除第二款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外,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當然,《增值稅法》第二十五條授權國務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未來期間不排除《實施條例》以專項優惠政策的方式,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特定應稅交易采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可能性。
2.稅額計算
《增值稅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第二十一條規定,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部分,納稅人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申請退還。這也就意味著,未來期間的《實施條例》將對留抵退稅的條件、范圍、要求等作出具體明確,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納稅人具有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申請留抵退稅的權利,留抵退稅將成為長期性的增值稅制度安排。
(二)簡易計稅方法
1.計稅方法
《增值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稅額計算
《增值稅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售額乘以征收率。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三)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
《增值稅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等,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進口貨物
《增值稅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進口貨物,按照本法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為關稅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于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對進口貨物的關稅計稅價格予以明確,進口貨物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以關稅計稅價格為基礎進行確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扣繳稅額
《增值稅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依照本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按照銷售額乘以稅率計算應扣繳稅額。
八、稅收優惠
(一)起征點
《增值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法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法》規定適用起征點的主體只有“小規模納稅人”,同時規定:起征點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免稅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具體包括: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古舊圖書,自然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托兒所、幼兒園、養老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服務,殯葬服務;學校提供的學歷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前款規定的免稅項目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法》取消了《暫行條例》的免稅項目“避孕藥品和用具”,以與我國2021年以來的實施三孩生育政策相適應;36號規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預計將由《實施條例》或國務院以專項優惠政策的方式進一步明確。
(三)專項優惠
《增值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扶持重點產業、鼓勵創新創業就業、公益事業捐贈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應當對增值稅優惠政策適時開展評估、調整。也就是說,《增值稅法》僅列舉規定部分重要的免稅項目,其他免征、減征等優惠項目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項優惠政策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并適時開展評估、調整,預計未來期間將對現行的大量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專項清理、修訂并根據清理、修訂情況由國務院發布專項優惠政策。
(四)優惠管理
1.兼營
《增值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優惠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增值稅優惠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項目,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2.放棄
《增值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可以放棄增值稅優惠;放棄優惠的,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除外。
九、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增值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日。發生視同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完成視同應稅交易的當日。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報關進口的當日。
(二)納稅地點
根據《增值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一是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省級以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是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三是自然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四是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地點申報納稅。
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一是納稅地點增加“居住地”;二是匯總納稅批準機關由《暫行條例》規定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調整為“省級以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三是取消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的外出經營事項報告制度。
(三)計稅期間、申報納稅期限及預繳期限
1.計稅期間
《增值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納稅。此次立法,新明確“計稅期間”,即增值稅計算繳納的期間,取消了《暫行條例》、36號文規的定一日、三日、五日等計稅期間。
2.申報納稅期限
《增值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3.預繳期限
《增值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法律、行政法規對納稅人預繳稅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除十日或者十五日的其他計稅期間,預計將由《實施條例》明確按照該計稅期間對應的申報納稅期限確認預繳稅款期限,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預繳稅款。
4.進口貨物
《增值稅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期限申報并繳納稅款。
(四)免退稅
《增值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零稅率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出口退(免)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預計將進一步修訂并由國務院制定發布。
(五)發票管理
《增值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依法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國已在全國正式推廣應用數電發票。
(六)扣繳征管
1.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日。
2.扣繳地點
《增值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應當向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3.解繳稅款
根據《增值稅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計稅期間和申報納稅期限,依照納稅人計稅期間和申報納稅期限的規定執行。
(七)部門協作
《增值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海關、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增值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增值稅征收管理。
(八)征管依據及法律責任
《增值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