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
來源: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日期:2016-06-28
作者:全國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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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上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161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會議分別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安健、張海陽作的關于資產評估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關于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關于網絡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民法總則草案的議案。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了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的議案,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王隴德就修訂紅十字會法的必要性、總體思路、主要內容等作了說明。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優化投資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國務院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節約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勇作了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受國務院委托,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作了關于提請審議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的議案的說明。
會議還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馬馼作的關于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審議了有關任免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王勝俊、陳昌智、嚴雋琪、王晨、沈躍躍、吉炳軒、張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萬鄂湘、張寶文、陳竺出席會議。
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常萬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等列席會議。
民法總則草案十大亮點解讀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 蒲曉磊
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首次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議案的說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由“十周歲”降到“六周歲”;涉及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針對性地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作了明確規定;將現行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民法總則草案的每一處內容,都與人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民法總則草案分為十一章,共一百八十六條。今天,《法制日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草案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亮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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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胎兒利益保護
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從兩方面對胎兒權益進行保護。第一,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權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后可以獨立請求賠償。
亮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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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調
民法總則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對比發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十周歲下調到六周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兒童的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于以前同階段的水平。六周歲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學一年級的年齡,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并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為作出獨立的判斷。將年齡下限進行下調,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亮點3:特別強調撫養贍養義務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
解讀:近些年來,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現象時有發生,上述規定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規定,此次在草案中進一步強調了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我國的傳統美德。
亮點4:擴
大監護對象范圍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一條明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民法通則把監護的人群分為兩類,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經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補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60周歲以上),可以通過意定監護、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進行保護。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沒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齡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礙者等,失去了獨立判斷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規定,將監護對象的范圍予以擴大,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亮點5:單位將不作為監護人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可擔任監護人。
解讀:民法通則規定,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此次修改在監護人中刪掉了民法通則中規定單位,增加了有關組織。
當時在民法通則制定時,很多單位既承擔經濟職能又承擔社會職能,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不具備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這些類型的單位已不適宜擔任監護人。而且,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流動相當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愿和能力。
同時,我國現在的一些社會組織發展迅速,例如慈善組織,這些社會組織有意愿和能力來從事監護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將法律許可的有關組織(包括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納入到了監護人中。
亮點6:完善撤銷監護人情形
民法總則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根據最有利于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指定新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解讀:通過列舉的方式,進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則中的撤銷監督制度。近些年,屢屢出現監護人侵害了被監護人的現象,比如父母遺棄兒童、對兒童進行家暴等,通過列舉的方式,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極其惡劣的情況下,有關人員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請求。
亮點7:新增非法人組織為民事主體
民法總則草案將第四章列為非法人組織。草案第九十一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解讀: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只有兩類民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這些年,類似個人獨資企業、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等,都在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在法律上沒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沒有規定,不利于他們的活動。因此,需要有個單獨的非法人團體把這些團體納入進去。
亮點8:增加保護虛擬財產規定
民法總則草案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所享有的權利,其中包括數據信息。
解讀:我們一直在呼吁,民法典的編纂要反映21世紀網絡時代的特點。為了進一步強調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創新發展,草案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類型進行了列舉,并明確將數據信息列入其中。可以看出,這樣的規定反映了互聯網發展和大數據時代的特征,草案對于虛擬財產的規定,將會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一些新型案件的審理等提供依據。
亮點9:增加修復生態環境責任方式
在民法總則草案第一百六十條,“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被列入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解讀:現在,生態環境更加被重視,也是21世紀我們面臨的共同挑戰,民法應該承擔相應的功能。草案增加了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方式,從而承擔起必要的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的義務。
亮點10: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為三年
民法總則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是兩年,學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兩年太短,一直在呼吁對此進行修改。現實中,由于訴訟時間過短造成的損失并不少見,例如,銀行、金融機構等經常因為來不及請求、忘記或者舉不出證據,導致一些貸款不能及時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延長訴訟時效,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民法總則草案出爐 爭取2020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作者:張 璁 王比學 來源: 人民日報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編纂民法典的任務要求,編纂民法典列入了調整后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在27日上午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民法總則(即民法典總則編)被提交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編纂民法典已具備較好主客觀條件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科學整理。”李適時在介紹草案時表示,此次是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系統、全面整合,編纂一部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法典,不僅要去除重復的規定,刪繁就簡,還要……【全文閱讀】 http://www.acla.org.cn/fazhixinwen/25743.jhtml?
責任編輯:蔡利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