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工作晚餐上,我提起最近看的一本很有意思的書,內容是“邱會作和兒子談文化大革命”,坐在我邊上的一位三十多歲的官員問我“邱會作是誰?”我反問他“黃、吳、葉、李、邱知道嗎?”回答是不知道,同樣表示不知道的還有我同桌的幾位青年律師。我感到很吃驚,在我眼里他們都是很優秀的年輕人,但是離開他們的本職專業,他們一些基本的歷史知識卻很差,這名共和國重大審判活動中著名的“被告人”及其置身的重大歷史事件,竟然未能引起青年律師的關注,令我很感慨。我總覺得一個律師,如果是僅懂一點專業法律條文,知識面太窄,看問題就不容易深刻,也就不會有人們常說的大氣。《上海律師》約我談些執業感悟,我就結合我的執業經歷談談律師的執業視野吧。
專業服務沾了非專業的光
1986年2月,我參加了上海市自行組織的唯一一次律師資格考試并獲通過(1988年我又參加全國考試也獲通過),記得當年大概有108個幸運兒,如朱樹英律師當年就和我是“同科進士”,由于我不滿足僅做一名兼職律師,兩年后我就向單位提出辭職,到上海市第六律師事務所擔任專職律師。但單位卻告知,如果我一意孤行將對我除名,幸好事務所主任張國飛律師是我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經過談判,單位人事科告訴我,雖不允許我“辭職”,但給我一條“生路”,由單位對我進行“辭退”。同時非常滑稽地是告訴我,辭退決定書具體文字由我撰寫。現在的人可能根本搞不懂為什么還要做這一番文字游戲?因為那個時代個人是不能隨便炒單位魷魚的,這就是當年我們那一代人的擇業環境。既然單位已給了我“自由身”,我對當年的企業領導就一點兒也沒有怨言了。我感到我作為一個老三屆的個體已是非常幸運了,我最終選擇了我非常喜愛的律師工作,這個職業使我過去近四十年的人生經歷變得更加有意義,沒有浪費。我的一些生活經驗幫助我更好地理解當事人,更好地理解生活中的許多矛盾,使我能有一種境界去辦理那些普通的民刑案子。記憶中我當時辦案充滿了激情,因此我也寫了一些文章。最難忘的是1990年10月,我在《解放日報》的“人民廣場”版面開了《律師手記》專欄,記得“人民廣場”兩年多里登載的六十多篇《律師手記》中一半都是我撰寫的,后來我和責任編輯徐蓓也成了朋友,她對我說:“你的文章多了一些法律之外的人文關懷,有較強的可讀性”。
社會活動使你站得高看得遠
我注意到許多大師級的專家除了知識面比較寬廣外,還都有很強的社會責任感,很關注政治和民生。我在一些會議上聽到他們那些很有創意的意見時,每每能深切體會到這一點。因此,我覺得律師的專業領軍人物同樣也應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要關心政治、積極參加各項社會活動,以此來開闊視野,提高境界,這樣的律師發表的專業意見就會有高度,就會有獨到之處,因此我很反對一些年輕律師只關注一些專業法律問題,不愿意分神關注社會問題,這樣的律師可以成為專業律師,但難以成為領軍人物。
我在執業中很珍惜一些能參加社會活動的機會,如區人大代表的經歷,讓我更了解社情民意,發表意見時就會有更準確的立意。2004年我還被邀請作為中國浦東干部學院首屆市長提高班的授課嘉賓,這些經歷極大地開拓了我處理專業法律課題的視野,比如市長提高班給我的授課課題為“城市規劃建設中市民權益的保護”,我在和市長們講課互動中,進一步理解了這些父母官們的苦衷,了解到現階段城市建設中許許多多的現實問題,對一些專業問題有了更深入的思考。那個時期我借助備課寫了一些文章,其中一篇題目為“尋求定位點”,副題是“試論城市規劃建設中市民知情權的保護”的文章登在了《法治研究》雜志上。
事實上,律師都有一些社會活動的機會,通過這些活動能獲得更多的信息資源,發表專業意見時,社會效果就比較好,在業內也容易得到認可,為此我連續兩屆擔任了律協的一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坦白地說,從事社會活動必然會與具體法律服務的時間產生沖突,甚至可能在個案的業務創收上有所損失,這就有個取舍問題。我非常不欣賞那種一點公益活動都不肯參加的律師,我認為我們當代律師應有一些使命感,我在為紀念律師制度恢復25周年舉辦的“律師本質屬性”大討論時寫了一篇短文《我的律師職業使命觀》,其實就是我平時的一些思考。我在文中提到,“從我國法律建設的階段性重點看,在未來較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公權力和私權利碰撞的問題應當得到律師行業的特別關注,為了社會的平衡和穩定,律師必須發揮更具建設性的作用。因此,作為一個職業群體,律師應當有更積極的參政意識。這不僅是為了行業地位的提升,也是為了全社會的利益。多一些更理性、更具綜合判斷力的律師,在政府的決策活動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對整個社會都是福音。因此,就整體而言,我們這個行業需要有更多一些的律師去關心公共利益,這些律師可以經常發出一些反映民意的呼聲,而其中具有犧牲精神、熱心為國為民分憂的一些律師則應當成為我們行業的旗幟。”想不到我這篇劍走偏鋒的文章得到了律師們的認可,被評為唯一的一等獎,這對我是很大的鼓舞。
精彩在于有廣闊的視野
執業20多年來,我當然也辦了許許多多自我感覺還可以的案子,但常常回想起的卻不是那些幫助當事人準確運用法律的案子,記得最清楚的往往是那些對相關課題有認知高度、辦案思路有創意的案子。多年來我覺得有一個永恒的課題在拷問我,律師辦案時總會遇到情、理、法的沖突,法律規定與社會效果的沖突,這不是什么學者們講的“惡法非法”之類的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際問題,這常是我法律服務重點思考的問題。我認為好的法律服務就應該有好的法律效果,不管終局后果,僅關注法律適用的對應性的法律服務、法律裁決,那不是法律的本意。我在許多場合都曾提及,20年前,我作為上海無線電二廠的訴訟代理人,參與處理該廠與當時的萬國證券公司的一起借款糾紛案件,當時上無二廠資金短缺經營非常困難,向萬國證券公司借貸的一筆款項到期不能償還,被萬國證券訴至法院并被查封了賬戶,我全面了解了上無二廠的經營情況和我國企業整頓、破產具體法律制度的粗糙、缺失后,清楚地明白作為在職員工有四千余人的國有一級企業,被司法查封的銀行賬戶的錢款是企業生存的“種子糧”和“口糧”,因此此案不宜簡單地審理判決。我的代理詞的第一句話是“此案不能簡單依法解決”,這樣講當然是故作驚人之語以求得演講效果,法院非常重視我的代理意見,此案最終調解解決。根據包括這個案子在內的普遍情況,后來上海市經委和法院還聯合出臺了一系列保護國有大中型企業有序破產的政策,如規定企業維持生存的基本賬戶不能查封等,同時上海市加快了完善破產企業職工保障機制的建設。
回顧辦這個案子的思路,對我以后辦案有很大的啟示。我的專業定位是破解城市建設中的法律難題,2000年后由于看到全國范圍內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爛尾樓”現象已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公害,我在許多報刊雜志上連續發表文章提出治理建議,我還積極主動向市政府法制辦遞交了一份治理停緩建工程的立法建議,我在分析許多爛尾樓的成因時注意到:許多爛尾樓的形成有著銀行的“依法”不負責任,政府的“依法”一推了之,法院的“依法”機械執行留下的消極作用等客觀背景。我當時寫的一些文章是很有針對性的,我2002年在《文匯報》上發表的題目為《“爛尾工程”命系銀行”》一文中,分析了許多銀行的消極做法并提出積極建議。題目為《“爛尾工程”面對的法律課題》一文提出:“政府的最佳立場是盡量地積極參與和積極推動,最終仍應借助市場自身的力量和司法強制力去處理‘爛尾工程’。”在題目為《“爛尾樓”拍賣:如何打開續建之門?》一文中,我指出:許多“爛尾工程”若通過拍賣等執行程序,最終仍無法使許多工程續建,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就是司法程序上的“爛尾工程”。我感到至少從實際效果而言,失當的拍賣浪費了“救活”停緩建工程的司法契機。我一直提醒自己應保持對專業問題思考的視野和高度,實際就是保持專業服務的優勢,最終也更能得到當事人的認可。我因此有很多機會為政府處理公共危機出謀劃策,同時在專業服務的過程中,我也和許多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建立了互信關系。當然我也絕非一個個體律師,我慶幸我參與創建了一個專業律師事務所,并身處在這個專業團隊中,借助這樣的平臺我可以為一些在社會上有很大影響的事件提供法律意見,如軌道四號線塌陷、蓮花河畔景苑倒樓事件、外灘“港四大樓”傾斜事件,我都直接提供了專業意見。
總之,我覺得在專業法律服務普遍同質化的情況下(不一定是壞事,也反映專業法律服務水平普遍提高),保持專業法律服務的高度,就一定要有開闊的視野。我的經歷告訴我,這種視野的提高、開拓,一是要有更加多元的知識結構;二是要多參加社會活動,提高自己的社會責任心,這樣你在執業時就會有更加成熟的大局觀,你的專業意見一定會更加切中要害。●
丁曉文,上海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高級律師,復旦大學法學碩士。黃浦區第二、三屆人大代表、常委會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市城市發展信息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曾任第六、七屆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獲得過“上海市優秀非訴訟律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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