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行為。整體上,本罪不僅侵犯了國家正常的對外貿易管理秩序,且違反了國家關于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乃至一些準入方面的監管規定。實踐中,由于禁止的規范來源多元、且本罪與走私珍稀動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可能存在密切聯系,對本罪的辯護客觀上需要首先對“禁止”的規范來源準確定位。概括而言,結合目前有效的法律規范及司法實務,大致存在以下三類“禁止”。
第一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一是列入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的貨物、物品。走私案件中,走私的貨物是明確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則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以(2017)川刑01初317號判決書為例,舊彩超設備(舊彩色超聲波診斷儀)被我國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是我國禁止進出口的機電設備。該案中,當事人公司走私的彩超設備,主要部件已使用過,并且這些設備存在拼裝、翻新的情況,其行為違反我國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規定,因此,其行為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再以(2019)粵刑終445號為例,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為非法牟利,在明知出口氧化鎂需要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仍采取偽報品名的方式闖關走私出口氧化鎂。經查明,張某從Y市采購兩柜共36580千克輕燒氧化鎂,之后使用虛構的名字和單位聯系拖車、訂艙、報關,準備將上述貨物偽報成瓷磚、滑輪等貨物申報出口至日本時,被黃埔老港海關當場查獲,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二是因國家執行聯合國決定等國際決議而禁止向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出口特定物項。以(2019)冀刑終391號判決書為例,2016年12月24日起,國家禁止從朝鮮進口鋅;2017年8月15日起,國家禁止從朝鮮進口鉛及鉛礦。2017年,被告人趙某因做貿易生意與朝鮮國商人韓社長相識。2018年4月底,韓社長欲將一船約七八百噸的朝鮮鉛鋅礦運輸到中國境內出售,委托趙某聯系國內買家,同時讓趙某聯系卸貨碼頭。為獲取非法利益,趙某委托被告人張某聯系國內買家,張某找到之前有過生意往來的被告人臧某,臧某同意購買。為逃避海關監管,趙某通過被告人李某、范某、陳某、朱某等人的介紹聯系,定于秦皇島市南戴河海洋牧場碼頭泊船卸貨,并將碼頭坐標告知韓社長。2018年5月7日,朝鮮籍貨船“金山峰"號抵達秦皇島海域,被告人趙某、李某、范某、朱某、張某、陳某、趙某、臧某先后到達海洋牧場碼頭,安排船舶進港,組織礦粉裝卸。經化驗,該船所卸載的礦粉為鉛礦和鋅礦,共計770噸。以上被告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三是因準入等不符合入境條件的貨物。以(2022)粵0705刑初567號判決書為例,當事人進口凍品來自印度疫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境外肉質凍品入境的要求,涉案疫區凍品未經檢驗檢疫,可能攜帶危害人體的致病物質及危及農牧業食品生產的疫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危險,且涉案疫區凍品若處置不當會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當事人不僅被訴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而且由于該案同時具有損害生態環境的重大風險,當事人亦被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既有司法解釋及其他相關實務規范,走私貨物、物品屬性上屬于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依然可以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一是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2014年9月1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走私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以(2016)浙0803刑初168號判決書為例,當事人走私貨物中的R12屬于限制出口貨物,依照上述《走私解釋》,當事人該部分行為依然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
第二是走私國際法禁止貿易的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以(2023)粵刑終104號判決書為例,刺猬紫檀因被列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附錄Ⅱ的珍稀植物,成為我國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2018年1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發布公告:《公約》秘書處于2018年11月1日發布通知,暫停尼日利亞商業性出口刺猬紫檀標本貿易的資格。2019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黃某作為被告單位某木業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為逃避海關監管,安排員工采購尼日利亞的刺猬紫檀并套用加納瀕危物種允許出口證明書(以下簡稱“加納瀕危證”),偽報原產地、掩蓋啟運港后經加納進口至國內銷售。某木業有限公司加納地區的負責人、被告人陳某與黃某商議,最終由黃某決定采用上述方式走私,且其在被告人黃某的安排下指揮員工蘇某在加納接收、清關、重新訂艙來自尼日利亞轉運的貨柜等工作,由黃某委托李某團伙報關進口。加納瀕危證、原產地證、植檢證等證書大部分由陳某、蘇某通過加納的代理購買,小部分由黃某向李某團伙購買,最終將尼日利亞的刺猬紫檀偽造成原產于加納向海關偽報進口。當事人上述走私行為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
第三是走私國家禁止貿易的物品。比如,一些瀕危或珍稀植物雖未列入我國國內法制定的名錄,但由于系我國業已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公約明確規定的目錄內植物,也可能是禁止貿易的貨物、物品,走私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可能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罪。以(2016)蘇02刑初9號判決書為例,當事人沈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和野生植物保護法規,在明知龜甲牡丹等涉案珍稀植物是國家禁止貿易、攜帶、郵寄入境物品的情況下,單獨或指使他人,或與被告人方某合謀,先后購買涉案龜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再通過國際郵寄或由方某指使被告人時某繞關走私等手段走私入境,其上述走私行為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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