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筆者接到廣告業的朋友發來的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制片委員會、演員委員會(簡稱中廣聯)發布《關于新冠疫情期間停止影視劇拍攝工作的通知》,作為資深的廣告業人士,平時均忙碌于各個拍攝現場,在得知這樣一份通知后也在疑惑作為廣告片攝制活動,是否也要受到這份通知的約束,換言之該份通知所針對的影視劇拍攝活動,是否會延伸影響到廣告圈的拍攝活動?而在這一問題背后,又凸顯出的是在當前疫情嚴峻形勢下,在各級政府針對疫情采取的各項措施面前,處理合同的履行障礙問題時除了“不可抗力”,是否還應當有其他可供適用的維度?
問題一 中廣聯的通知書所表達的疫情期間暫停拍攝活動,能否延伸涉及到并非通知書所謂“影視劇”拍攝范疇的廣告片攝制活動。
筆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及分析理由如下:
影視劇拍攝活動實際上是著作權法上影視作品的制作過程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于作品的分類,包括有文字、美術等十幾項,而在這其中只有第(十一)項電影作品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簡稱電影及類電影作品,或影視作品),在法理上并無“影視劇”這樣一類的著作權法作品概念,而所謂影視作品是一種集合作品,包括了文字、美術、音樂等各類元素,通常按照一定的戲劇化步驟安排,攝制于一定介質上,而在攝制及后期制作過程中,都要成立劇組,劇組成員也將包括編劇、導演、演員、道具、燈光、特效、剪輯等各要素參與。
廣告片以及音樂視頻(MV)的攝制活動與影視劇拍攝活動類似,只要具備獨創性的內容,實則同樣是著作權法上的影視作品制作
通過對影視作品的定義及分析,不難看出,其實廣告片、音樂視頻(MV)等其內在結構卻與影視劇的制作相差無幾,正所謂“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雖然有別于電影、電視劇的鴻篇巨制及投入成本,但仍存在從劇本到導演、演員及后期剪輯等各要素參與才能最終成型,而這樣的作品在著作權法上也只能歸類為電影及類電影制作的作品。
廣告片、音樂視頻(MV)制作主體與影視作品制作主體多有交叉重疊
在音樂視頻(MV)制作領域,作品基本出自影視制作公司之手,而在廣告片領域,除廣大的廣告制作公司主持拍攝外,眾多演員都在廣告片中代言,并且廣告片領域也有部分影視制作公司涉足,暫停演員與影視制作公司的拍攝活動也將勢必影響音樂視頻(MV)、廣告片等拍攝活動的進行。
最后,從目前的防控疫情的嚴峻態勢來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簡稱新冠肺炎)在人群中具有較強的傳染力度,減少人群聚集以及提倡居家辦公等措施無一不是防控疫情蔓延的有效手段,而無論是影視劇的拍攝,還是MV、廣告片的拍攝,都涉及到大量人員的聚集和流動,從疫情防控及從業風險管控的角度出發,將MV及廣告片的拍攝活動納入到監管視野也是社會組織管理的題中應有之意。
問題二 在疫情影響下的合同履行除了“不可抗力”還有無借以援引適用的其他合同法原理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在目前眾多紛紜的討論聲中,業內人士似乎都過多地專注于“不可抗力”原理的援引,以此來分析當前形勢下的合同履行問題,而近期人大法工委“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發文,雖有助于疫情期間合同履行問題的處理,但筆者認為合同訂立背景與履行環境紛繁復雜,以“不可抗力”就合同履行問題“一刀切”的處理思路,不足以應對復雜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利于公平合理地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首先,“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都是作為合同履行障礙的事由,但仍有不同之處,不可抗力直接指向的后果是合同責任的全部或部分的永久免除,體現的是合同的完全或部分解除。而現實中情形卻可能是即使存在“不可抗力”情形,但合同并非不能履行或完全不能履行,而是有履行可能,只是這樣的履行明顯導致了不公平的結果,在此情形下適用“情勢變更”允許合同當事人再行磋商達成變更原履行內容的合意,糾偏合同因為外部因素造成的原本不公平的履行現象,而非一味尋求合同的解除,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
其次,“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同樣作為對“契約嚴守”原則的突破,在司法審查層級上也存在不同。“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基層法院一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即可援引適用,徑行裁決。相比之下,按目前相關司法解釋及操作實踐,“情勢變更”若在案件審理中作為裁判理由,須報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方可確定適用,有一個個案請示的過程,可見在在面臨同樣由于合同以外因素導致合同履行障礙的處理時, “情勢變更”的司法審查力度和層級要求更高,出錯幾率和影響更小。
故而,筆者認為 “不可抗力”的原理及相應法律后果都有其自身嚴格的定義以及歸責邏輯,雖然諸多業內人士都廣泛認可“不可抗力”系可供援引的解決思路,但“不可抗力”只是現行形勢下解決合同履行障礙的角度之一,而非全部,更不能宣揚以“不可抗力”來就近期疫情影響下的合同履行問題的“完美方案”。須知在合同法有關“不可抗力”條款之外,尚有長期被誤讀甚至忽略的“情勢變更”原理可供援引適用,而筆者認為,相比“不可抗力”,“情勢變更”不失為一條更適應在當前疫情形勢下有關合同履行障礙問題的解決方案。
問題三 中廣聯通知能否作為阻斷合同履行的當然事由
通知書的性質及意義
除了合同當事人達成的合意外,能夠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及其效力的,僅限于法律、行政法規中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司法裁判文書也是依據當事人訴求結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合同的履行及效力進行干預或者確認),而中廣聯根據其官網介紹是“經中央編辦批準使用事業編制的國家廣電總局主管的社會組織”,即其雖使用事業編制,但性質上仍然屬于類似行業協會的社會組織,其并無行政管理職責,其發出的“暫停拍攝活動”的通知性質上應是一種基于特定行業社會組織的倡議,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
由此,中廣聯的通知不能也不應成為阻斷合同義務履行的當然事由,其作用僅在于可能存在合同履行障礙這一客觀事實的一種“佐證”,而影視作品制作所牽涉的合同環節繁多,中廣聯通知作為一種事實的“佐證”,對合同履行的“障礙程度”能有多少證明力,合同有無繼續履行可能、繼續履行是否會導致顯失公平等情況,仍然要根據個案中的具體情況來適用合同法上的相關規定,貿然依據這樣一份行業社會組織的通知來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結語
在疫情的沖擊之下,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市場中的交易主體交易意愿和交易能力,最典型的形態就表現為訂約意愿和履約行為的不復從前。如果增強訂約意愿是政府出臺各項減免優惠政策加強市場信心的范疇,那么如何厘清法律法規與政府、行業組織通知文件之間的沖突與銜接,進而在此基礎上規范自身履約行為,便是市場交易主體自我合規審視的應有之意,也是維護誠信、公平市場秩序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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