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和意義
建設高壓及超高壓輸變電工程是送變電企業的主營業務之一,尤其是在新建變電站的建設項目中,不可避免地會臨時占用土地,遇到與當地土地管理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當地行政管理事項集中體現在與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相關的臨時用地審批、臨時用地復墾、復墾保證金的繳納、與稅務部門相關的耕地占用稅的繳納與退還等。
涉土地管理事項,執法主體主要為各地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類別多為罰款、補繳、限期拆除等,呈現出處罰力度重、罰款金額大的特點,比如臨時用地期滿未履行復墾義務的行政罰款,罰款金額至少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再如,忻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忻規資執土罰﹝2024﹞1號,針對忻州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非法占用4480.83平方米土地、在臨時用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形成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該局作出了罰款人民幣203435元的決定,形成永久性建筑物占地的4480.83平方米按土地復墾費8倍計算罰款金額,企業規范臨時用地審批及履行復墾義務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二、 國內外研究水平綜述
在體制方面,我國國內實行集中統一的土地管理體制,中央對土地管理進行宏觀把控。國外許多發達國家土地管理體制相對分散,美國聯邦政府通過制定宏觀政策和法律框架,引導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州和地方政府在其框架下因地制宜進行管理,充分發揮地方自主性,促進區域特色發展。英國是法規導向型模式,從土地產權界定到開發利用,每一個環節都有嚴格法律規范,確保土地管理有法可依、規范有序。
規劃層次上,國外部分國家規劃層次豐富,相比之下,國內土地規劃層次在體系構建邏輯上與國外有所不同,更強調自上而下的統籌性與協調性,以保障全國土地資源的合理布局與利用。
規劃內容上,國外一些國家注重通過規劃引導城市發展、緩解城市壓力,國內土地規劃內容則更側重于保障耕地紅線、優化城鄉用地結構,促進土地資源在各產業間的合理分配,實現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 國家 |
管理體制 |
土地管理層次 |
土地管理內容重點 |
| 中國 |
集中式 |
全國、省、市、縣、鄉五級 |
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
| 美國 |
分權式 |
區域級、州級、亞區域級、縣級、市級 |
地方特色發展需求、生態環境保護 |
| 英國 |
混合式 |
國家級規劃政策指引、區域規劃、地方規劃 |
公眾參與、市場機制作用下的土地合理開發利用 |
國外土地管理政策執行主體多元且分工細致,不同層級政府間通過法律明確權力界限,借助定期會議、信息共享平臺等進行協調。國內土地管理政策執行以自然資源部門為主導,協同多部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土地資源調查、規劃與監管等核心工作,住建、農業等部門在各自領域配合。通過建立聯合工作小組、部門間信息互通機制等進行協調。例如在鄉村振興項目推進中,多部門聯合保障土地合理流轉與高效利用,促進產業發展。但相比國外成熟的協調體系,國內在跨部門協調時,有時會因職責交叉出現溝通成本高、協調效率低的情況。
國外在用地申請審批方面,效率普遍較高。國內用地申請審批效率近年來不斷提高,但與國外相比,整體審批時間仍相對較長。在審批透明度方面,雖然多數地方政府建立了信息公開平臺,但在信息更新及時性和完整性上還有提升空間。為提高審批效率和透明度,一些地方推行容缺受理、并聯審批等制度,同時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審批信息的實時共享和公開。例如,某沿海城市通過建立審批大數據平臺,對審批過程進行全程監控和預警,有效提高了審批效率和透明度。
我國臨時用地政策歷經了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過程。早期法規對臨時用地的規定相對簡略,主要側重于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對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范圍界定等方面的規范不夠細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土地資源管理理念的轉變,相關政策逐漸豐富和細化。現行政策明確了臨時用地的法律依據,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相關條款。核心要點包括嚴格限定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在審批權限上,全部占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占用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這種變化趨勢體現了我國對土地資源精細化管理的追求,旨在平衡建設需求與土地保護之間的關系,確保土地資源合理、高效利用。
與我國相比,國外在臨時用地管理上更注重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在申請過程中,會廣泛征求周邊居民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確保各方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國外對臨時用地期滿后的土地復墾監管十分嚴格,有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復墾效果進行驗收。這些差異為我國政策完善提供了思路,我國可進一步加強規劃引導,提高公眾參與度,強化土地復墾監管力度,從而不斷優化臨時用地政策。
三、 項目的理論和實踐依據
關于臨時用地,我國已經有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供臨時用地使用者參照執行,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針對臨時用地審批、復墾保證金的繳納、復墾義務的履行、耕地占用稅的繳納和退還等均有完善的操作流程,相關的法律詳規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關于土地復墾,國務院于2011年3月5 日發布了《土地復墾條例》,規定了土地復墾的標準、驗收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為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自然資源部根據《土地復墾條例》于2019年7月發布了《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明確了《土地復墾條例》的實施細則,保障土地復墾的有效執行。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關于耕地占用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該法律自2019年9月1日施行至今,對耕地占用稅的繳納期限、稅額、適用情形均有詳細規定。
另外,財政部于2019年發布的第81號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在實踐中的適用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詳細規定。
基于我國一直以來的土地保護政策,針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根據違法情節的不同,臨時土地占用人所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輕者行政處罰,重者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中,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即是專門針對這一犯罪行為而設立的罪名。在民事領域,違法占用土地可能面臨土地合法使用人的索賠或者要求拆除設施、消除占用行為的民事糾紛。本報告將通過幾個典型案例來分別闡述違法占地行為可能面臨的刑事犯罪、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法律風險。
相關案例:
(1)刑事案例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與第34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邵某、廣東省輸變電工程公司220KV森林送電線路工程項目經理部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本案例的審判要點,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認定和量刑受到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涉案土地的性質、被占用土地的毀壞程度、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以及是否在事后積極主動履行了復墾義務并將對土地的破壞性影響盡可能降低。根據立法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9日《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農用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2)民事案例
與送變電工程施工涉土地使用事項相關的民事案件一般為物權領域內的排除妨礙糾紛。送變電工程公司一般作為案件的被告或者與電力公司一起作為案件的共同被告,原告多為施工過程中被占用土地的自然人或者單位,訴訟請求表現為:請求送變電工程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拆除相關電力設施,以排除對其合法使用土地的妨害。
姜宗亮、姜宗剛與被告山東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本案例的審判要點,該類案件的關鍵在于送變電企業在架設相關電力設施之前是否按照正規審批流程完成了其所占用的土地的審批手續,是否按照相關地方標準或者協議約定履行了被占用土地的青苗補償款、占地款的賠償義務。如果審批手續完備合法,也已經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履行了因占用土地對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義務,則可以免除相應的民事責任,避免后續索賠的發生。
(3)行政違法案例
①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違法占地案
②三亞大小洞天發展有限公司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案
③嘉興市經開城南正宏建筑工程隊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案
(下篇)
項目研究內容和實施方案
綜合前述案例,臨時用地使用人依法申請、依法使用臨時用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就臨時用地審批、復墾保證金、耕地占用稅三個土地管理重點問題在實踐中的難點及解決方案逐一說明。
一、臨時用地審批
(一)概述(特點)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以上海市臨時用地審批流程為例,臨時用地申請官方網站:上海一網通辦,網址: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b14f8a69-e33d-4849-a8d7-8153ecb46800,以下圖表是浦東新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審批相關事項截圖:
具體申請材料包括:
如果不確定當地的政務服務網名稱及網址,可撥打當地政務服務熱線12345電話咨詢,獲取詳細信息。
(二)形成原因分析
近年來,關于臨時用地審批的行政違法事項多數表現為:
(1)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2)超過批準數量,非法占用土地;
(3)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
(4)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5)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
究其根本,上述行政違法行為的產生還是在于臨時用地主體未按照當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到“依要求審批、依批準使用、依期限歸還”,特別是依批準使用的問題,在實際建設項目施工中,臨時用地主體無法做到對項目現場的實時監督和有效管理,亂占亂用的現象比較普遍。
(三)解決對策
為避免上述行政違法行為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臨時用地主體應當重視當地對于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定,尤其是事先熟悉各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土地類),避免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具體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1)前期對于項目建設的背景、必要性、規劃依據和所在區域的功能定位做充分的背景調查,對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設規模以及臨時用地地塊的功能布局等詳細內容有充分的了解和規劃,留足項目所需的臨時用地空間,避免后期臨時用地規模不夠而亂占亂用或者再行補申請;
(2)建設項目立項后,涉及臨時用地補償的,積極主動與臨時用地原使用權人就補償標準、補償金額、支付方案等進行溝通,最大限度掃清臨時用地申請障礙;
(3)及時咨詢當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就如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需要哪些申請材料以及辦理時限等問題充分了解,做足準備,依要求辦理審批,爭取一次性遞交臨時用地審批所需全部申請材料;
(4)獲得批準文件之后,核實批準范圍、土地批準使用用途及使用期限是否滿足當前建設項目需求。如果不滿足要求,及時修正或者補申請,避免因臨時用地不夠造成項目不得已停工、工期滯后等嚴重后果;
(5)在后期建設項目使用臨時用地過程中,依批準內容使用。在對建設項目現場的管理上,嚴禁超范圍亂搭亂建,嚴禁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對項目現場超出臨時用地性質和范圍亂搭亂建的行為有效監管、及時糾正,避免因行政機關例行或者突擊檢查可能導致的行政處罰;
(6)臨時用地期滿,及時恢復并歸還土地。對臨時用地期滿日,用地人應該牢記,并提前做好退場預案以及土地復墾方案。如果因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切實需要延長臨時用地時間的,應及時報告并遞交申請材料。
二、臨時用地復墾
(一)概述(特點)
復墾保證金,是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挖損、壓占等行為,有可能造成土地破壞時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預先繳納的相當于土地復墾費的費用,防止土地使用單位在項目竣工后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而設定的。
《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1280號)提出:在確保臨時用地土地復墾落實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銀行保函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減輕企業資金壓力。目前不少城市已經能接納以銀行保函形式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具體可在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時咨詢當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土地復墾保證金的繳納標準以及繳納方式存在比較大的地域性。重中之重是編制合規的土地復墾方案,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批認可,作為后續繳納復墾保證金、履行復墾義務的重要依據。
(二)形成原因分析
在關于臨時用地復墾的行政執法中,各地的處罰力度都是比較大的。總結下來,主要的行政違法行為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未按期繳存土地復墾保證金;
(2)未足額繳存土地復墾保證金;
(3)占用臨時用地期滿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三)解決對策
鑒于建設項目土地復墾保證金金額大,而針對土地復墾的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又多以土地復墾費為基數加倍的特點,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在面對土地復墾這個問題上一定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做到:
(1)依據自然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審查。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合理合規,兼顧效率和經濟,具備確實的可執行性。土地復墾方案是計算土地復墾費用的重要依據;
(2)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3)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同時與所在地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明確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的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明確支取土地復墾費用和解除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使用監管的情形,做好土地復墾費專款、專戶的監管工作。
(4)在臨時用地使用期滿之日起1年內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復墾方向、復墾措施、技術標準實施土地復墾,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恢復原種植條件,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復墾時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
(5)依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包括下列內容:年度土地損毀情況,包括土地損毀方式、地類、位置、權屬、面積、程度等;年度土地復墾費用預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年度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包括復墾地類、位置、面積、權屬、主要復墾措施、工程量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年度報告內容。
(6)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及時組織自查,自查之后及時向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的書面申請。
三、耕地占用稅
(一)概述(特點)
耕地占用稅,是占用耕地(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征收的一個稅種,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稅率根據地區、用途和占用面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體標準由當地稅務部門規定。
耕地占用稅其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負有繳納耕地占用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我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如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鄉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農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企業在處理耕地占用稅時,應遵循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若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則通常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核算,會計分錄為:借:在建工程,貸:應交稅費——應交耕地占用稅;若稅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則可能通過“管理費用”或“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會計分錄為:借:管理費用(或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耕地占用稅。無論耕地占用稅是否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繳納時的會計分錄均相同,即:借:應交稅費——應交耕地占用稅,貸:銀行存款。
耕地占用稅不能隨意轉化為公用事業費。耕地占用稅的會計處理會對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一系列影響。因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企業必須準確記錄耕地占用稅的計提、繳納和結轉情況,確保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值得注意的是,臨時占用耕地,也須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可以申請退還耕地占用稅。
(二)形成原因分析
涉耕地占用稅的行政違法事項主要是企業未及時、足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在具體實踐中,一些企業財稅人員由于對耕地占用稅政策了解不深,引發涉稅風險。根據《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以下簡稱81號公告)第十九條規定,有兩種情形應繳納耕地占用稅:第一種是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以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第二種是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只要屬于上述規定的情形,納稅人就必須繳納耕地占用稅,與是否屬于臨時占用沒有關系。一旦臨時占用狀態解除,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
稅務部門對于未繳、少繳耕地占用稅的行為,除了責令限期補繳之外,還會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解決對策
企業應當重視與臨時用地相關的稅款繳納事項,在獲得臨時用地審批文件之后,結合文件確認納稅所屬期以及繳稅金額,及時足額繳納稅款。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通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并獲得其出具的驗收合格確認書后,可以申請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要想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臨時用地行為合法合規,無亂占亂用行為,無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這一點很重要,如果因納稅人原因逾期申報繳納產生滯納金,即使符合了法定的復墾退稅條件,也只能退繳納的稅款,不能退滯納金。
(3)復墾的認定。臨時用地結束后,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及時主動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
耕地占用稅雖然是一個小稅種,計算也比較簡單,但如果忽視細節規定,很容易產生涉稅風險。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依法用地,保護耕地。
四、耕地占用稅退稅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比照上述規定辦理退稅。
(一)退稅申請材料
耕地占用稅退稅的受理部門是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申請材料有:
| 材料名稱 |
詳細說明 |
| 《退(抵)稅申請表》 |
需準確填寫納稅人基本信息、退稅申請理由、退稅金額等內容,確保信息真實、完整。 |
| 臨時占用耕地批準文書 |
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發,上面明確標注了臨時占用耕地的相關信息,包括用地期限、位置等。 |
| 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 |
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出具,證明耕地已恢復種植條件并驗收合格。 |
| 原完稅憑證 |
能夠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過耕地占用稅的憑證,作為退稅的重要依據。 |
| 身份證明材料 |
納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等,用于確認納稅人身份。 |
| 其他補充材料 |
根據具體退稅情形,稅務機關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如項目建設文件、復墾方案等。 |
(二)退稅申請流程詳解
首先,納稅人應向耕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這是因為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是由耕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
申請方式上,納稅人既可以選擇前往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以線下紙質申報的方式提交退稅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線上渠道,按照系統提示進行操作,上傳相關電子申請材料。
線下申請時,納稅人需將準備齊全的申請材料提交給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對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核,如發現材料有缺失或填寫不規范,會當場告知納稅人進行補充或更正。
線上申請則更為便捷,納稅人登錄電子稅務局后,進入相應的退稅申請模塊,按照系統指引逐步錄入信息、上傳材料。提交成功后,可隨時通過系統查詢申請進度。無論選擇哪種方式,納稅人都要確保申請材料準確無誤且符合要求,以保障退稅申請能夠順利受理。
(三)審核與退稅發放
稅務部門在收到退稅申請后,會進行嚴格審核。審核要點主要包括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核實臨時占用耕地批準文書、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等材料的真實性,確保其來源合法有效;檢查《退(抵)稅申請表》填寫是否規范,退稅金額計算是否準確;審查納稅人是否符合退稅條件,比如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復墾等。
審核通過后,稅務部門會按照規定進行退稅發放。退稅發放方式一般為直接退至納稅人在申請時提供的銀行賬戶。對于資料齊全、審核無誤的退稅申請,通常會在一定時間內完成退稅發放,一般情況下會在10 - 30個工作日內將稅款退還至納稅人賬戶,具體時間可能因地區和實際情況有所差異。納稅人可關注銀行賬戶動態,及時確認退稅是否到賬。
企業收到退稅款后,應在財務賬簿中進行相應的記賬處理。通常,這涉及銀行存款的增加和應交稅費的減少。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退稅金額)
貸:應交稅費-耕地占用稅(退稅對應的稅額)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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