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低空經濟作為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其與文旅行業的深度融合是拓展消費新空間、培育增長新動能、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路徑。然而,低空文旅活動(如低空觀光、航空運動、無人機表演等)蓬勃發展的同時,也伴隨著復雜的合規風險,集中體現在安全、隱私、合同、侵權、知產合規等領域。本文從行業實務的角度出發,首先系統梳理低空文旅面臨的主要風險類型;進而深入剖析當前規制體系下,如何在合規管控上的優化創新,變被動為主動,實現“以管為主”向“管理與治理并重”,從側重行政規制到完善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范式轉變,從推行技術創新、主體規制、合同規范、責任分,到注重IP運營、數據治理的綜合性民商法治路徑保障,始終保持規則的開放性和動態適應性。
關鍵詞:低空經濟;合規管理;高質量發展;文旅3.0
一、引言:從行業視角審視“低空經濟+旅游”
當前,“低空經濟”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形態和新質生產力的典型代表,在全國范圍內迅速崛起,產業發展態勢如火如荼。早在2021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首次將低空經濟概念寫入了國家規劃,標志著低空經濟正式上升為國家戰略;2023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低空經濟列為了戰略性新興產業;202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將低空經濟定位為“打造新增長引擎”,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更進一步明確,提出要“推動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安全健康發展”。在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大背景下,據中國民航局的數據預測,隨著技術進步與政策放開,2025年我國低空經濟的市場規模將達到1.5萬億元,到2035年則有望達到3.5萬億元。
但是,我們需要清醒地看到,如果單從低空經濟這一概念本身而言,其僅指以低空空域(通常為1000米以下,根據實際需要可延伸至不超過3000米)為依托,以民用有人駕駛和無人駕駛航空器為主,涵蓋低空制造、低空飛行、低空保障及綜合服務等多領域,輻射帶動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綜合性經濟形態。因此,無論是當前火熱的“空中汽車”概念(即eVTOL,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還是已經在物流、農業等民生領域廣泛應用的各類無人機,要符合“新質生產力”的需求,不在于其產業或技術本身,而是在于如何與當前市場形態,各行業應用場景相匹配,即重在行業賦能。
一言以蔽之,低空經濟向深層發展,其核心在于“低空經濟+百業”。
這就是本文提出“低空經濟+旅游“這個視角進行考察的原因。從近年來低空經濟的產業應用發展來看,有目共睹的是,旅游業與低空經濟之間,形成了完美的場景融合,“低空旅游”場景已成為極具市場潛力的發展方向,更是驅動文旅產業創新發展的新引擎。而低空經濟之所以與旅游業能產生深度融合,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要因:
1、文旅作為新興支柱產業與促進高質量消費之定位
在2016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黑龍江代表團審議時,即首次提出:“綠水青山是金山銀山,黑龍江的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 2024年5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對旅游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強調“著力完善現代旅游業體系,加快建設旅游強國”,“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行穩致遠”。可以說,總書記的“兩山理論”,以及對于文旅產業的高瞻遠矚,是近十年來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決定因素。
2、低空旅游作為低空經濟的一項重要應用場景
早在2014年8月,國務院已出臺了《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中首次出現了鼓勵探索“低空飛行旅游”這一表述,該意見標志著低空旅游被正式納入國家政策視野。十年后的2024年8月,國務院在《關于促進服務消費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明確要求推出多種特色旅游產品,鼓勵低空飛行等新業態發展,此舉更標志著低空旅游業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期。有數據顯示,我國低空經濟市場規模已突破6000億元,其中文旅板塊以年均38%的增速成為最活躍的增長極。
今年3月,商務部《關于支持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培育建設的若干措施》明確提出開發低空旅游項目,當前,全國各主要省市,已將“低空+文旅”納入發展規劃。可以預見,在政策推動與市場潛力釋放的雙重作用下,低空旅游市場規模必將快速擴大,成為文旅產業的增長新動能,推動旅游業向多元化、高端化方向升級。
3、文旅3.0與低空經濟的完美契合
根據今年發布的《中國文化旅游發展報告2024—2025》,《報告》立足于“十四五”收官與“十五五”開篇的歷史交匯點,明確提出“文旅邁入3.0時代”,指出新質生產力正重塑文旅產業生態,IP引領與AI驅動成為創新核心。
事實上,文旅3.0已成大勢所趨。就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旅游業發展來看,早期旅游業單純依賴景區的自然歷史資源,即所謂“白天看景,晚上睡覺”的文旅1.0模式;而隨著進一步的市場化、商業化以及資本的進入,旅游業迎來了文旅2.0模式,即不再被動局限于現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觀,而采取了創意打造、積極開發和強化運營等手段,進一步豐富了文旅產品和體驗,也促進了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
但是,當前的文旅3.0,更側重于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和產業的變革。從新質生產力的內涵和文旅發展趨勢來看,其最顯著的特征就是IP引領、AI驅動,因此,打破一成不變,持續生成、持續迭代、持續變革就成為必然的選擇,而低空經濟則完美地契合了這一特點。首先,民用有人駕駛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技術更新和廣泛應用,第一次將旅游業從地面的二維觀光,革命性地提升至三維觀光,給游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體驗,可謂是新質生產力促進高質量服務消費之典型;其次,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豐富了景區游覽的手段,包括使游客能夠更省力、更便捷地景區往返和稀缺景點的有效到達;其三,在智能無人機等技術的賦能下,景區優質IP打造和升級,迎來了無論是成本還是效率的最大化提升。
綜合以上三點,我們認為,當前對于“低空經濟+旅游”所涉相關民商法律保障的研究,就顯得頗為必要。但是,經過梳理當下學術界關于低空經濟和文旅這一主題的理論和實務研究,我們發現,大部分學者專家的研究,更多的偏重于低空經濟的立法的視角,以及產業監管和制度的視角,主要聚焦在以下幾方面,比如:針對旋翼類運輸航空器“三大通行證”的適航取證,以及審查和準入機制的研究,包括型號合格證(Type Certificate,“TC”)、適航證(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AC”)和生產許可證(Production Certificate,以下簡稱“PC”);針對當前我國空域管制如何放開,包括分級分類管理、飛行活動審批等規制的研究;另外,還有就當前監管體系的滯后問題,如何在“放管結合”的原則下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的研究,諸如此類。
但是,學界卻很少有著述專門從當前的旅游業和文旅3.0,行業和實務的角度出發,來考察“低空經濟+旅游“這一主題在發展中面臨的合規困境,以及亟待解決的相關民商法律保障事項,以至于難以形成有針對性、可落實的應對方案。故本文將以此為主旨和論述路徑。
二、低空經濟文旅融合的新業態及主要合規風險類型
當前,隨著“低空旅游”這一新事物,在各地景區的“全面開花”,已然發展出五花八門的新業態,甚至對于任何一地的旅游觀光項目而言,如果未能匹配“低空經濟”,則該項目在宣傳推廣層面上就已經輸了。在這個背景下,其業態早已不僅限于常見的無人機、eVTOL的運用,更包括了直升機、熱氣球、降落傘、滑翔傘等豐富多樣的旅游產品,只為滿足新一代的消費者對于旅游產品個性化、多元化的追究。當然,本文不可能對于所有的業態都作面面俱到的論述,但如果透過這些品類豐富的產品現象,結合行業中的合規風險多發點,歸納其所提供的服務性質,我們認為可以將“低空旅游”的主要形式,歸結為以下三類:
(一)空中觀光類產品及其合規風險
如前所述,低空經濟賦能旅游業帶來的所謂“空中觀光”,正是令旅游這一傳統行業從“二維”走向“三維”的關鍵要素。相對于原先游客只能肉眼可見的風景,以及一旦到了節假日,景區的那種人山人海,尤其是少數的優質拍照、觀光點位,變成“人擠人、人搶人”,“拍照得看手速”的糟糕體驗,在空中觀光時代,這些都成為過去式。
就空中觀光的形式而言,大致可分為兩個小類:其一,即利用飛行載具觀光,在這種場景下,其目的并非為了體驗飛行,對游客而言,飛行載具只是觀光的手段,他們更傾向于享受從高處,沒有障礙,一覽無余地飽覽景點全貌的體驗。常用的載具有直升機,比如張家界的“峰林穿越”航線、成都的“熊貓飛的”航線,還有深圳灣的eVTOL跨海飛行等,游客可俯瞰自然景觀或城市地標;還有熱氣球體驗,比如在甘肅張掖的七彩丹霞、貴州麻江的藍莓園等地,游客可乘坐熱氣球欣賞獨特地貌。
其二,即無人機觀光。這種觀光模式下,其追求的并非游客肉眼可見的觀光,而是利用無人機,飛到視野良好的高處,或者飛到特定的觀景視角,能夠拍出絕佳的風景照片或視頻,也即是網絡所稱的“航拍”或“飛拍”。從效果來看,在“小紅書”、“抖音”等平臺,曾經的那種傳統的到景區“打卡”照片,其熱度與流量已經全然無法與無人機飛拍的素材相提并論。這就是為什么當前,眾多景區均設置了無人機航拍的收費租賃或代拍服務。
從行業的視角看“空中觀光”這兩種形式,現階段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合規風險:
1、飛行載具觀光安全性雖強,仍亟待加強安全意識
說飛行載具觀光安全性強,主要相對于當前正在試點中的比如空中汽車、空中通勤交通等場景而言,因為景區內的空中觀光,其運營和管理機制已經相對成熟,很多項目甚至已運行多年,而且由于其目的單一,即為了觀景,故而飛行線路固定、時間短、速度慢,發生事故亦可安排即時的救助響應,故其安全性有相當保證。
除此之外,由民航局新頒布并從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更進一步完善了合規要求,明確了開展空中游覽經營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的硬性規定,根據該《暫行辦法》第五條,此類企業需滿足:(一)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且經營范圍包含空中游覽經營項目;(二)在投入運營前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應處于持續有效狀態,鼓勵企業購買足額的機身險、機上人員險等險種;(三)制定經營服務標準,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四)參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的要求制定飛行事故應急救援計劃及傷亡人員家屬援助計劃;(五)制定航空安保方案,采取有效安保措施。
其中,尤其是第(二)項關于第三人責任險的強制要求,更進一步強化了安全保障,如果上述規定能夠落到實處,應當說將進一步提升景區空中觀光的安全水平。
但是,即便如此,飛行載具觀光,歸根結底還是要強化管理者、從業者的合規意識和風險意識,嚴格依法依規筑牢安全底線。今年五一長假發生的一起景區安全事故,即具有重要的合規風控參考意義:
2025年5月2日,在江蘇蘇州吳中區的奧詩汀繁花景區,一架載有4人的觀光直升機,在執飛“10分鐘瞰太湖”空中觀光項目時,突然從約十米高的空中快速下墜(下稱“太湖墜機案”)。飛機墜落在距離起降場50米的景區內,砸到了一名正在地面拍照的游客。據官方通報,該事件造成4名機上人員受傷,1名地面游客死亡。
另據景區工作人員介紹,該空中游覽項目每天都有大量的游客排隊體驗。但景區內只有這一架直升機,五一假期游客多,直升機差不多每十分鐘起降一次,每天超過8小時運行。事發當天,這架飛機就是從早到晚頻繁起降、飛行后,突然掉落的。由此可見,在“空中觀光”項目火爆,備受游客歡迎的情況下,項目運營方為利益考量,將安全意識拋諸腦后,從而引發這樣一場悲劇。
2、無人機飛拍的隱私權及數據合規
當前景區民用無人機的廣泛應用,由此帶來的最直接合規問題即為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當然,從旅游觀光行業,拍照留影是必不可少的角度來看,隱私權問題其實長期存在,但相較于傳統模式下,無人機的出現,導致有意或無意之間,可能對游客個人隱私及電子數據的潛在侵犯,將面臨難以實時管控的客觀局面。一方面,是景區的人流集中、消費集中,并有大量家庭出游,未成年人常會在游客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導致難以實現隱私的有效隔離;另一方面,無人機技術的日新月異,高清攝像與數據傳輸的自動化、實時化,也導致隱私及相關數據的采集存儲出現“防不勝防”的局面,已成一大難題。
3、無人機自身的安全風險
當前景區“飛拍”的實際情況是,雖說景區會對于一部分運營無人機的主體進行準入資格的審查和定期監管,但不可否認的是,仍存在大量未經登記、許可的持有無人機的機主,其中既包括違規運營無人機的“飛手”,更包括未經許可攜帶無人機的游客。對于該等無資質、無許可的無人機的機主,當前網絡中稱之為無人機“黑飛”,黑飛對于合規運營的侵害,已經成為各大景區亟需面對的現實問題。
(二)飛行體驗類產品及其合規風險
“飛行體驗”區別于“空中觀光”之處,在于游客的真實目的是為了體驗飛行和駕乘,而空中游覽只在其次。因此,就發展出了諸如滑翔傘和動力傘,比如在廣西大明山、廬山等地,游客可體驗滑翔傘飛行,感受空中翱翔的刺激;還包括跳傘項目,比如三亞塔赫跳傘基地、重慶梁平跳傘基地等提供高空跳傘體驗,適合追求極限挑戰的游客。該類項目通常與所謂的極限運動有聯系,因此,其特點就在于其項目本身,即具有天然的危險系數。即使是單純以駕乘為體驗的eVTOL項目,或者低空交通接駁類項目,比如在杭州、舟山等地的“空中巴士”,以及貴州黔東南“苗寨飛行民宿”、湖北恩施“云上觀星營地”等,客觀而言,在當前發展階段,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正如前文所述之太湖墜機案)。
因此,飛行體驗類產品,其最主要的風險就在于產品及運營的安全性,同時,若發生事故,則事后多主體之間的責任認定、劃分及賠償亦成為當前的現實問題。
(三)特色表演類產品及其合規風險
隨著無人機智能化和多用途化的發展,當前在各大景區,“無人機表演”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夜晚保留節目,同時,也是豐富景區夜游,發展夜間經濟的必備項目。在景區的夜空秀場,通過無人機編隊,以呈現燈光秀、主題表演,并能夠很好地結合不同城市的地標,以及當地的特色文化節日和國家的節慶活動等。當然,作為特色表演類產品,也不僅限于無人機,同時也發展出“飛行演出”,比如清江畫谷的翼裝飛行表演,山西大同的熱氣球表演等,增加了旅游的趣味性和互動性。
由此可見,該第三大類“特色表演類產品”,其區別于前兩類的關鍵之處就在于,前兩類依然偏重于觀光游覽,即主要是為了“玩”,但這第三類產品則是為了“看”,換言之,游客所欣賞和享受的,是其中的文化因素。
因此,從行業實務的角度,該類產品最大的合規風險就在于其IP屬性,比如近年來現象級的文化主題體驗《黑神話:悟空》,山西省憑借“黑悟空”這一IP,重點打造、推出了“神話+古跡”的低空線路,將地方文化與低空旅游相結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何從知識產權的法律視角出發,更好地維護、發揚景區精心打造的IP概念,并使之與線下觀光和線上流量相結合,就成為當前景區運營方需要慎重思考的重中之重。
在當前的實務背景下,低空文旅產業中,IP知識產權的侵權、仿冒,以及同質化競爭,甚至包括網絡主播、自媒體,借用景區的IP和形象,通過吸引流量開展商業用途而獲利,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邊界,這些都是有待解決的合規問題。
三、高質量發展下合規導向的低空文旅民商法治保障
如前所述,在文旅3.0的發展導向下,我們立足于行業的視角,集中分析了當前“低空旅游”產業的要素特點與合規風險。以此為前提,如何從民商法治保障路徑構建的角度出發,提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就成為促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我們認為有必要重點圍繞以下四個命題展開:
1、守牢隱私與數據安全的合規底線
由于文旅3.0的核心特征就在于IP引領、AI驅動兩個方面,當它與以有人駕駛和無人駕駛航空器為載體的低空經濟相結合時,通過技術引發的個人隱私與數據安全之合規風險,就成為“低空旅游”行業需要優先面對的一個難題。
關于隱私與數據安全,有學者指出當前我國在立法層面“……針對智能化無人機侵犯公民隱私權問題存在明顯的法律缺位。”因此認為我們亟需從立法上予以回應。但是,我國真的對于隱私權問題存在法律缺位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首先,我國的《民法典》就特別強調了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并單獨設立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這一專門章節;其次,除了《民法典》之外,面對互聯網技術與應用的高速發展對個人信息及隱私的影響,我國早在2016年即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此外我國又在2021年,分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其中《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最核心的隱私保護法律,加大了隱私保護的力度,而《數據安全法》更是專為保障數據安全而頒布的首部專門性法律,可以說,該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共同組成了數據保護領域的“三駕馬車”。
但是,盡管我國已經有了完備的法律架構,為什么依然有學者認為存在“法律缺位”呢?究其原因,我們理解實際并不在立法本身,而是無人機智能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的發展趨勢下,其信息收集方式和范圍與傳統信息不同。比如,《個人信息保護法》雖然規定了知情權、同意權等基本的權利,但面對無人機的信息收集隱蔽性時,公民個人的此類權利勢必受到弱化,另一方面,《網絡安全法》也重點強調了網絡運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然而,當前智能無人機的信息傳輸和存儲已經普遍實現了無線網絡和大數據云計算,也使得相關法規面臨新的挑戰。所以,歸根結底,一切都源于低空經濟時代,對于無人機廣泛應用可能導致隱私權的邊界變得模糊,從而使得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難以落到實處。
即便如此,我們認為從實務的角度,單純等待或者依賴立法在很多情況下對于行業的發展并無多少建設性的幫助,既然已經意識到當前的挑戰在于新技術的出現,那么,最好的合規保障,就是進一步有針對性地發展隱私保護與數據安全的相關技術。以無人機為例,從智能化產品的角度,設置一套隱私強保護的技術措施,一方面可以升級對電子圍欄、云系統、自動發送識別信息等技術,并嚴格限制對相關軟件和程序的擅自修改;另一方面,通過優化人工智能的隱私判定技術,對于隱私信息的識別和主動干預,比如主動模糊化或者刪除相關隱私畫面等,即通過技術的手段落實合規。
2、強化運營安全合規和主體責任
就“低空旅游”而言,運營安全永遠是生命線。但是,正如消費者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一樣,當然我們要盡量避免事故的發生,但不可能完全杜絕事故的發生,尤其在“低空經濟”作為一種產業正處于快速發展、高速成長階段,發生飛行事故、墜機事故等,都是可以預見的。因此從風控的角度,不能采取傳統意義上的“嚴防死守”,更不能“因噎廢食”,我們在此提出構建多層次風險分擔規則體系,以強化運營合規。
首先,應當明確“低空旅游”相關運營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基于運行風險的運營人準入和持續責任制度,運營人是安全責任和賠償責任的第一主體。從這個角度說,以景區為例,景區運營方首先是合規的第一責任人,因為其負責管理景區的進出、人流,以及觀光活動項目設置。諸如前述的“黑飛”,或者類似“太湖墜機案”中的嚴重超時運營情況,對于景區運營方而言,都存在管理責任。除了景區運營方、旅行社等“旅游經營者”之外,在“低空旅游”漫長的產業服務鏈條中,更多的是所謂的“旅游輔助服務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輔助服務者均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向旅游者承擔法律責任,即使在損害由第三人造成的情況下,亦應當就其未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補充責任。
其次,我們除了進一步明確、規范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合規義務與責任承擔之外,同時對于如有發生事故的善后處置,亦應予以充分關注。在此,我們建議“低空旅游”完全可以借鑒地面交通車輛的成熟做法,即匹配完備的保險制度:一方面,完善強制責任險,明確載人飛行、特定類型無人機運營必須投保強制第三方責任險,并設定科學的最低保額;另一方面,亦鼓勵商業保險創新,支持保險業開發針對天氣取消、人身意外、財產損失等綜合性商業保險產品,利用再保險市場分散巨災風險。
3、推動行業自律與標準合同建設
我們以一則滑翔傘事故為例:來自河北省的徐某在山東省青島市體驗滑翔傘項目時,從高空墜落導致傷殘,事發后,滑翔公司推諉賠償責任。2021年5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滑翔公司擔責八成。該案件在當時已有廣泛的報到,案情我們不做贅述,在此有必要重點關注該案暴露出的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該滑翔傘為雙人傘,即并非由游客單獨駕乘,有教練員伴飛,同時,游客亦簽署了免責聲明和安全告知,并且在支付的費用里,包括了20元的保險費。免責聲明強調:“如因天氣驟變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現象,滑翔傘在飛行過程中(包括起飛、降落)造成的意外傷害事故,公司不承擔除去保險責任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民事及經濟賠償責任。”
其二,《7·20事故意見書》和即墨區體育中心《調查處理報告》作出的結論一致,即“遇不穩定亂流造成意外事故”。換言之,這是天候原因導致的意外事件。
其三,滑翔公司其訓練基地的業務范圍不包括雙人傘體驗項目,涉事教練員呂某雖有B級滑翔傘飛行駕駛員執照,但不具備雙人滑翔傘飛行員資質。
首先,關于所謂免責聲明,顯然因其格式條款排除了運營方責任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滑翔傘運動有天然危險性,游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完全免責,而盡管運營方貌似盡到了安全義務,如教練伴飛、購買保險、充分告知,事發也純屬意外,但因其客觀存在的經營不合規,導致其遺憾地承擔了高達80%的賠償責任。
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們推進行業自律與標準合同的建設,不僅是為了合規運營和游客的安全,同時更是對運營方的一種事前保護。以上述案件為例,作為一家成熟運營滑翔傘的主體,僅僅因為合規的欠缺,而導致一件原本的意外事件,給其經營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以此為鑒,我們具體提出以下三點建議:(1)發揮行業協會的指引作用:鼓勵制定低空文旅服務行業標準、自律公約和示范合同文本,規范經營行為;(2)推廣“保險+標準”模式:將投保符合標準的商業保險、使用示范合同作為獲得運營許可或行業認證的加分項,形成市場化激勵;(3)通過合理的協議安排厘清各方關系:在理解適用《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的基礎上(第496-498條),引導制定公平合理的合同條款,并鼓勵運用承攬、委托、居間等典型合同規則厘清各方關系。
4、平衡IP運營與知識產權合規
最后,景區同樣存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比如對于當地獨創的無人機表演編隊、低空游覽航線設計等,須加強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新。但是,在這里我們需要特別提示一類現象,即所謂網紅景點“借IP出圈”,或者網絡主播通過商業旅拍牟利。關于這一現象,據報道早在2023年,北京環球影城就曾采取措施,叫停了未授權的商業旅拍。
但是,我們同時也要有清晰的認識,當某個景區成功打造了IP之后,必然會吸引流量和商業利用,在當前網絡主播通過平臺,能夠自創或者二創視頻作品牟利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會有大量“蹭熱度”的情況發生,IP運營方和投資方應當有一定的容忍度,方可實現共贏。因此,必須提前做好后續的商業措施安排,比如發布旅拍合作模式、條件,或在禁拍區域履行充分的披露和告知,尊重游客知情權,以免損害旅行體驗。
四、結語:“低空旅游”行業合規須貫穿運營全過程
低空經濟與文旅產業的高質量發展,行業的合規經營必須貫穿始終,尤其是旅游業,其產業性質決定了服務于不同年齡段、不同健康狀況和受教育程度的游客,安全意識與風控合規不可須臾忽略。當前,無論是旅游經營者還是旅游輔助服務者,其合規意識更多地體現于被動,被動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或抽查,被動應對游客的投訴或事故的善后,這些都給整個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留下了隱患。當低空經濟賦能于旅游業時,該弊端勢必將更加突出。
有鑒于此,我們必須變被動為主動,實現從“以管為主”向“管理與治理并重”,從側重行政規制到完善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范式轉變,從推行技術創新、主體規制、合同規范、責任分,到注重IP運營、數據治理的綜合性民商法治路徑保障。我們的法律關注點,不能始終停留于立法期待,需要在合規管控上不斷務實創新,在低空經濟日新月異的當下,始終保持民商法規則的開放性和動態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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