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9月1日起,新的《安全生產法》開始施行,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立為企業安全管理的核心要求。本文旨在梳理新法施行后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狀況,并提出完善路徑,以期為企業的安全生產合規管理提供參考。
一、 法律要求及違法后果
《安全生產法》第4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第21條主要負責人的“七大”職責第(一)項是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違法后果,但第94條第一款明確指出:“若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能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若逾期未改正,罰款金額將提高至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案例】(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冀定】應急罰﹝2023﹞3009號)河北省定州市HM食品有限公司因“主要負責人李M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4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
然而,在一些地區,安全生產條例確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制。以《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版)為例,第61條明確指出:“生產經營單位若未能定期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自查,或者未實施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定期進行考核,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若逾期未改正,罰款金額將提高至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案例】(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津薊)應急罰[2024]4-組3-002)天津JS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因“生產經營單位未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考核”,依據《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第61條,對該單位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未依據《安全生產法》對主要負責人再行處罰。
二、 行政處罰現狀分析
根據威科先行法律數據檢索平臺的數據,從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產法》正式施行)至2025年2月16日,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發現行政監管案件2546件(威科先行的反饋指出,這些數據可能包含重復計算的情況)。
分析結果顯示,主要問題在于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缺乏定期的考核機制。關于僅因未進行考核而產生的案件,筆者查閱了多個案例,但并未發現此類情況。進一步分析這些案件,可以歸納出以下特點。
第一,制造業、交通運輸業以及批發和零售業占據了絕大多數案件,這些行業也是安全生產事故的高發領域。
(注:因系統歸類原因,上述歸類僅包括1007個案件)
第二,除了國家級的行政處罰案件外,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也各自處理了相關案件。各地的執法嚴格程度存在顯著差異。以天津市為例,該市有630個案件。即便是在同一個省份內,不同地級市之間案件的數量也存在較大的差異。
(注:因系統歸類原因,上述歸類僅包括2171個案件)
第三,行政處罰的執行主體相對集中,其中應急管理部門執行了1581件,而交通部門則執行了226件,其他的包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檢查對象是特種設備)。
(注:因系統歸類原因,上述歸類僅包括2184個案件)
第四,處罰對象的差異性。如前所述,鑒于《安全生產法》并未直接對單位進行處罰規定,因此,行政處罰的對象通常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然而,一些地方條例(例如《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生產經營單位本身。通過查閱多個地區的案例,也未發現有“雙罰”(即同時處罰單位和個人)的案例。
三、 現狀分析及完善路徑
1. 公司尚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盡管筆者實際遇到的此類案件不多,但從現有案件數據來看,整體案件數量依然較多。面對這種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盡快建立相關制度。
2. 部分人員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法》強調“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筆者認為這與過去我們所說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表達的是相同的理念。對于普通規模的企業,這涵蓋了從總經理到基層員工的每一個層級。
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復雜的問題。以A某為例,其是某跨國公司在華的采購負責人,負責中國區域內多家工廠的采購業務,采購內容包括零配件、原材料等。在某些地方的執法實踐中,可能會要求工廠提供采購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此,筆者認為,根據“全員”責任制的初衷,該采購人員應當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至于該采購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與總公司簽訂還是與各個工廠簽訂,各地執法機構的做法也并不一致,因此建議遵循當地執法部門的具體要求。
3. 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存在缺失
在檢索上述案件時,我們注意到因內容缺失導致的處罰很少。然而,這一問題持續困擾著眾多安全管理人員。由于國家層面缺乏明確的法規和統一的標準,如何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為了一個難題。目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通常以《安全生產法》和地方安全生產條例為基礎進行完善,但其他崗位的責任制則呈現出多樣化的局面。
筆者建議,企業可以借鑒安全標準化中“責任分解”的方法,將主要負責人的職責逐級細化分解,遵循“由上而下、由粗到細”的原則。參照《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結合各崗位的具體特點和職責(這些信息通常在公司的HR招聘簡介中有所體現),來擬定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此外,在生態環境保護、職業病防治、火災防治、特種設備管理等領域,同樣強調責任制的重要性。因此,建議將這些領域的責任制一并進行匯總整理。
4. “務虛”為眾
在為企業提供培訓的過程中,我們注意到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存在較為嚴重的“務虛”現象。典型的問題包括安全部門制定完畢后,各級部門僅進行逐級打印和簽字。許多員工對自己的安全生產職責并不了解,而管理人員對直接下屬的職責也缺乏清晰的認識。這種現象的一個主要原因在于,許多人仍然認為這一責任制僅僅是為了應對檢查。然而,他們沒有意識到,職責不明確會導致管理上的真空,而歷史上的無數事故調查報告都揭示了責任不明確所帶來的嚴重后果。
因此,對于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我們必須從“務虛”轉向“務實”。安全部門制定的責任制應僅作為參考,各級管理人員需深入考量,確保其與相應崗位人員的匹配度,以及考核標準是否符合管理人員對下屬的期望。在此建議在簽署安全生產責任制之前,主管與其直接下屬應進行面對面的溝通,以消除歧義。同時,管理者也應傾聽下屬的意見和建議。
5. 未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未定期進行考核的,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考核方法的選擇常常引發問題。筆者研究了多家企業的考核制度,發現它們既有定性的也有定量的,既有簡單的也有復雜的,而它們所需的人力成本也大相徑庭。根據上述執法案例分析,目前尚未發現因考核方法不同而受到處罰的情況。然而,筆者在此建議,考核內容必須與安全生產責任制相匹配。
四、 總結
“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這一理念的提出,其深遠的意義并不僅僅局限于滿足形式上的合規要求,以避免可能面臨的法律處罰。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嚴格執行這一制度,我們能夠有效地識別出那些潛在的安全風險,從而能夠迅速地采取一系列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對策略,以降低這些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最終,我們的目標是實現一個零事故的安全生產環境,確保每一位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也保障企業的穩定運營和可持續發展。
筆者依然堅信,只有當安全生產的責任真正落實到每一個員工的身上,從管理層到一線工作人員,每個人都明確自己的安全職責,事故發生的幾率才會顯著降低。這種全員參與的安全文化,能夠形成一種積極的自我監督和相互監督機制,從而在根本上提高整個組織的安全管理水平。當然,筆者也歡迎各位讀者提出不同的見解和建議,共同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們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以達到更高的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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