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市政府法制辦征詢《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管理規定(草案)》的修改意見,市律協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社會公共服務業務研究委員會為此專門組織委員進行研討,提出修改意見并闡述了修改理由。市律協于4月6日書面提交市政府法制辦。
此次修改意見共計13條,主要包括: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列為《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管理規定(草案)》的重要制定依據之一;明確了公路含義的外延;將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設施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將原規定的“10日內自行拆除”修改為“限期自行拆除”,賦予了執法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的權力等。
本次提出的修改意見由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張鵬峰、委員阮露魯、干事趙志衛、社會公共服務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張磊、委員薛群等律師主要負責完成。
中國律師身份核驗登錄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